关于做好2017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1-07 来源:
赤院院字〔2017〕172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根据赤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安排,我院决定开展2017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际的原则,着重考核教职工人员年度内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德才表现情况和工作实际。通过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调动我校教职工创先争优的积极性。同时为教职工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绩效以及工资调整提供依据。
一、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教职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监督年度考核工作。学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联系电话0476—8300098),负责年度考核日常工作。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小组成员名单报学院人事处。
二、考核原则
2017年度考核工作按赤人社办发〔2012〕411号文件和赤峰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一)客观公正。考核中的有关情况要力求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工作。
(二)注重实际。要注重考核个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取得的业绩。
(三)群众公认。确定个人考核结果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要把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范围
2017年9月1日底以前所有在编在岗人员。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际。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人员的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
五、确定考核等次要求
(一)在考核年度内,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年度内的工作任务,成绩突出,可定为优秀等次。
(二)在考核年度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练或业务能力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内的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可定为合格等次。
(三)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定为不合格等次:
1.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者;
2.不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者;
3.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师德败坏,在学校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者;
4.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
5.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等责任事故,致使学校声誉或经济等受到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6.工作中出现失泄密事件者;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者。
(四)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五)内退人员和本年度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六)因私请假(含病、事假)一年中累计超过6个月或一次性连续超过4个月者不予考核。
(七)对长期(指3个月以上)因公外出学习、访学的人员,各单位应主动与其联系,督促他们提交书面学习工作总结,考核等次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表现和成绩确定。
(八)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考核,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者挂职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九)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没有问题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十)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优秀等次;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和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2.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2.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人员,不能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3.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请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于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考核任务,并将个人考核表及部门、单位汇总考核材料报送人事处。
七、本通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年度考核表
赤 峰 学 院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