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8184

赤峰学院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实验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

其中参加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评审的范围包括: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团委、学生工作处、组织统战部、宣传部、党校,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和学生专职辅导员。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指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学校思想政治理论、外语、大学语文、大学计算机、高等数学、普通物理等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之外的均为专业课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确认。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职业道德要求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现代理论和高新技术的某一方面有独创的见解。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教授(研究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满5年。

(二)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资格满5年。

(三)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思政系列除外)。

第八条 考核要求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心理健康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关于破格条件

1.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正高级教师系列职称。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及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奖人员(前5名);

5)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6)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7)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8)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9)科技成果国家级奖或省(区、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2. 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副高级教师系列职称。

1)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2)自治区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奖人员(前3名);

3)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4)自治区青年创新拔尖人才。

3.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4.破格评审业绩成果参照正常晋升条件,已用于破格的条件不能作为评审条件重复使用。符合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员不受高级职称指标数额限制。

第十一条 转系列要求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在高校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转评同等级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业绩成果以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在高校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仅作参考。

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要求

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调入人员要求

公务员调入高等学校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评审。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要求

出站博士后人员,经学校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第十五条 兼职人员要求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延迟申报人员要求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任期内有二级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一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3-5年申报。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七条 赤峰学院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1

第十八条 赤峰学院艺术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2

第十九条 赤峰学院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3

第二十条 赤峰学院高级实验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赤峰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 业绩成果补充说明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完成并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三)经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并审定的教材,为国家级规划教材。

(四)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特色专业、自治区品牌专业、应用型品牌专业、精品课、双语教学示范课、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

(五)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等等。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赤峰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之前我校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若有与自治区文件相悖处,以自治区文件为准。

 

附件:

1赤峰学院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2. 赤峰学院艺术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3. 赤峰学院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4. 赤峰学院高级实验师业绩成果条件

5. 赤峰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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