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处理办法
时间:2025-09-1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规范学校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明确师德师风底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的制定,坚持依法依规、定位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自收自支人员和外聘兼职兼课人员。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负面清单
第四条 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中及其他场合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
第五条 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课堂、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公开发表、转发不当言论、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七条 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制作、贩卖、传播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第八条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指导学生任务;拒不接受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或不负责任,给学校师生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出境。
第九条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第十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侮辱、歧视等方式损害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第十一条 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以及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十二条 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唆使、纵容学生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入团、入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及各类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他人等。
第十四条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的社会资源谋取私利;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第十五条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以学生或他人的名义虚报、冒领各类津贴、补助等。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专门负责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的线索排查、举报受理、事件调查复核、应急处置与舆情监控等工作。
第十九条 处置程序
(一)在接到举报、发现线索后,党委教师工作部立即启动处置程序,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指导涉事单位开展调查取证与核实工作并及时进行舆情监控与引导。
(二)调查过程中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为当事人的事实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二级党组织的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及时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对调查报告进行认真的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由组织部会同校纪委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不端范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视事件严重程度批准相应的处理意见,对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五)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委依据有关程序办理。
(六)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核和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置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九)凡因师德失范行为酿成重大负面舆情的应立即暂停当事人的一切工作,等候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当事人需向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理决定的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提出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出延长或解除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有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师德失范行为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约谈、书面检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申报及各类评奖评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得申报相关科研项目。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同时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三)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除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处分。
1.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2.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自治区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與论宣传、预防
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
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推诿隐瞒或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各单位党政对本单位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负有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与处置过程中实行相应的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原《赤峰学院师德失范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处理办法》(赤院党字〔2020〕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