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教师职业行为细则
时间:2025-09-10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切实规范我校教师职业行为,进一步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细则》(内教发〔2025〕31号)和《赤峰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赤峰学院教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党政教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以下统称教师)。我校其他教职工也应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行为
第四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力弘扬和践行教育家精神。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第五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主动学法、自觉用法守法,履行教书育人义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法规范自身言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蒙古马精神,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第七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崇尚科学精神,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实践,带领学生开展探究性学习,培养创新能力。创新教学方式,精心组织教学,提升课堂效率,激发学生兴趣,注重学生核心素养培养。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结合学生特长规划职业路径。
第八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努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九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学生、感染学生、影响学生、帮助学生,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四个引路人”。
第十条 遵守学术规范。秉持科学精神,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尊严,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勇于探索,潜心钻研,加强对原创性、系统性、引领性科学问题的研究。努力做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第十一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诚实守信,以诚立教,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十二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第十三条 积极奉献社会。树立正确义利观,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教学方面的违规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其他场合发表、传播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言论,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违背社会伦理、背离主流价值观念;
(二)对教学工作范围内学生中出现的政治问题、纪律问题、思想问题、学风问题等不处理、不引导;
(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工作中缺席、迟到、早退,擅自停课、调课、找人代课;
(四)在招生、考试、保研、学生推优评奖、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对学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违规随意拖延学生毕业时间;
(七)其他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术活动方面的违规行为
(一)故意捏造、拼凑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和计算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
(二)一稿多投、买卖论文,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以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同级奖项;
(三)侵占、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请他人代写论文专著;
(四)伪造或虚报学历、资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学术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六)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或社会经济效益,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
(七)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保密规定,对外泄露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为了学术利益行贿,恶意诋毁或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侮辱、诽谤、恶意举报、诬陷,恐吓、压制其他学术人员等;
(十)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师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一)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歧视学生。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讽刺、侮辱、歧视、打击报复学生。
(三)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四)胁迫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学生谈恋爱;利用职业权利和影响力与学生发生性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
(五)利用对学生的影响,从事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等营利性活动;
(六)指使学生过度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能力提升无关的事宜,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
(七)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将师生关系异化为简单的雇佣关系;
(八)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九)其他违反师生伦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与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一)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原因歧视同事;
(二)干扰或妨碍同事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三)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等形式恶意中伤或诬陷同事;
(四)对同事实施性骚扰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
(五)恶意泄漏他人隐私;
(六)其他违反同事关系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与学校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一)干扰学校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
(二)从事有可能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三)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和设施;
(四)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和资源;
(五)有损学校形象和声誉、合法权益或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六)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七)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及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通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传播不当言论,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造谣传谣,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九)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十)在学校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细则的教师的举报、受理、调查、处分和申诉等,执行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