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信息化建设水平和网络安全防护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育人环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包括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以及包含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在内的网络安全工作。
第三条 信息化工作职责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划分,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领域内的网络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赤峰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拟定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政策性文件;
(二)负责学校教育数字化转型和推进工作,协调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三)负责对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判并向学校党委提出意见建议,负责对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四)负责审议学校年度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和实施计划等工作;
(五)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及校园网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负责审议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等工作。
第五条 网络信息中心为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和执行机构,是校内各类通信业务的推广和普及、信息化应用管理和技术支持、网络安全运行保障的业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实施工作;
(二)负责信息化标准的制定、信息资源平台的建设和信息共享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支撑信息化业务系统基础硬件环境的运行与维护工作;
(四)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校师生的网络用户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和规章制度拟订;
(七)负责组织各二级单位与学校签订《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
(八)负责学校主网站及二级网站的后台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主站及二级网站建设的技术支持;
(九)是学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组织开展本单位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应设立一名网络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系统(包括网站)的数据维护,各单位分管网络与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和网络管理员需报党委宣传部和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 网络资源与设施管理
第七条 公网及校内私有IP地址资源由学校统一管理,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规划与分配。
第八条 学校一级域名(www.cfxy.edu.cn、www.cfxy.cn)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使用与解析。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二级域名和子域名,需要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协助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办公及教学用计算机终端可免费接入校园网进行校内资源及互联网资源的访问,用户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学校网络安全方面的监测和管理。
第十条 除学校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驳接网络线路或加装无线路由器等设备,不得擅自拆除网络线路、网络设备和其他附属设备。对私自连接造成安全事件或拆除网络设备造成损失的,网络信息中心将报请学校责成责任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校园网接入单位与个人均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人员提供网络商务活动或有偿服务,不得与通讯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签订与计算机网络运营有关的协议。
第十二条 校内网络设施及设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其管理权限的划分为:置于各楼宇公共区域的网络设施及设备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置于各房间内部的设备(包括教室、实验室、会议室等)实行属地管理,即设备由房间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调换办公房间时,不得将置于原使用房间内部的网络设备搬离,应移交下一任使用者;对于无人管理和使用的房间,需要将网络设备交回网络信息中心。对网络设备因房间装修等缘由被损坏和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报告和协助追缴,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校园标准化考场和校园广播系统等相关设备根据使用权限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网络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信息系统运维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是指在我校在线运行的所有的业务系统,包括网络信息中心承建的全校信息化平台及业务系统、各部门建设的自运行或托管于网络信息中心机房的业务系统及信息化平台。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运维工作主要包括系统上线运行、升级、日常监控、数据备份、系统安全、预防处理各类系统故障等,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运维”的原则,信息系统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运维,各主管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的业务系统运维,运维人员要制定信息系统巡检清单及计划,做好信息系统的定期巡检,记录日常运行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信息系统主管部门负责人,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排除信息系统故障时,运维人员应填写信息系统故障处理台账,详细记录故障现象、解决方法、处理结果等,并根据情况提出系统软、硬件升级或修改建议。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的维护操作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的增删、配置的优化、系统升级、故障维修等操作,维护时要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
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在部署完成上线运行后即进入运维阶段,信息系统应进行系统操作日志记录与定期审计,依法保留至少6个月的操作日志与审计记录。
第二十一条 部署在网络信息中心机房内的信息系统,无论在校内本地运维,还是在校外远程运维,一律通过统一的运维审计系统(即堡垒机)进行运维,部门自管的系统可自行确定运维方式,其系统安全也由自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的运维须通过运维审计系统进行,不得使用其他点对点远程连接工具(如TeamViewer、UltraViewer等),服务器上也不得安装类似软件。如有特殊需求,需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校外远程运维须通过VPN连到校内后方可访问运维审计系统,VPN账号和运维账号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分配和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员账号、运维账号及VPN账号等必须专人专用,设置独立账号密码,禁止多人共用账号。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账号的密码必须符合复杂度要求并定期更改,信息系统要有登录失败次数限制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承载信息系统的每台服务器须开启主机防火墙策略,登录IP地址白名单,并限定只允许运维审计系统连入。
第二十六条 采用第三方运维方式的部门须与第三方签订信息系统安全及数据保密协议,具体要求按《赤峰学院信息化外包服务管理办法》办理。没有与信息系统归属部门签协议的运维方与运维人员,不予创建VPN账号和运维账号。
第二十七条 对于泄露VPN账号或运维审计系统账号、多人共用运维账号的主管部门或运维人员,一经发现,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冻结其账号,由此引发的安全责任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运维部门应加强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权限和密码管理。运维人员调离、调整时,须移交全部技术手册及资料,并更换该信息系统的相关口令和密钥。
第二十九条 新信息系统部署完毕后,须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要求方可上线运行;信息系统上线后要配合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及网络信息中心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测,并根据安全整改要求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对于不设置主机防火墙策略、不限制管理员登录IP地址等不符合网络安全要求的信息系统,网络信息中心将暂停提供上线服务。
第五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赤峰学院网站是学校文化建设的重地,是学校对外交流的窗口、展示学校形象的平台,网站管理人员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确保网站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公正、客观和内容丰富。
第三十二条 学校网站实行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部门主管为领导责任人、网络信息管理员为具体责任人的三级管理体制。网站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网站上级责任人员的指令并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网站文档遗失或其他不良影响者,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给予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主网站(www.cfxy.edu.cn、www.cfxy.cn)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规划。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主网站的新闻发布、更新与审核,同时作为舆情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测预警、动态跟踪网上舆情信息。党政办公室负责办公系统内各栏信息的监管,负责主站党务、政务类信息的发布、更新与审核。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设计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建立的网站,原则上应建立在学校站群系统内并由学校统一管理,第三方服务外包的网站要在外包协议中明确网站安全责任划分和数据所有权。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的责任领导要对于本单位网络发布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并对单位网站发布内容承担领导责任。各单位网络信息管理员要对账号密码进行严格保密,定期更换密码,严禁泄露和转借他人。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网站上传通知、新闻等内容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各部门上传的内容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按照学校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的相关规定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项的新闻等信息由主管校长审查后发布。任何人不得利用学院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低俗、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谩骂他人,诋毁他人人格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或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的内容;
(十)无中生有、编造事实,有损学校和师生声誉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站技术支持,并定期检查、维护站群管理系统,保障全校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 网络安全与运维管理
第三十八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物理链路及网络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对校园网络安全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对安全策略按需求进行配置和优化,以保障校园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九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校师生员工的网络接入故障排查及处理工作,对全校师生上网行为进行管理、分析和记录,配合上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对学校网络安全检查和网络安全事件的溯源工作。
第四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校业务系统数据库及日志的审计、分析与隐患排查,定期对全校业务系统进行安全漏洞及弱口令的扫描,及时反馈至业务系统主管单位,业务系统主管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业务系统将限制上线。
第四十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及业务系统的安全定级、备案及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并协助各部门进行整改。
第四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的制订、组织实施,并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为本部门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及挂靠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的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要明确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层层建立责任制。
第四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需要对外映射的服务器必须加装物理防火墙、入侵防御等安全设备,没有条件加装安全设备的一律采用服务器托管方式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管理,以保证业务系统数据访问的安全性。
第七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数据是指学校各部门以及全校师生在业务处理过程中使用及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其管理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并按照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进行保护。
第四十六条 数据管理与使用涉及的部门主体为校内各单位,分为数据管理部门、数据提供部门、数据使用部门,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按照教育部、自治区及学校相关信息标准统筹建设数据资产目录和交换共享体系,规范数据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应用工作;
(二)来源唯一。数据管理部门确定数据的权威来源,遵照“一数一源,一次采集,重复使用”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全面共享。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各负其责,在满足数据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以充分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授权共享机制;
(四)依法使用。对学校数据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学校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产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安全可控。依托学校整体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按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完善数据安全共享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十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为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校级数据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包括数据标准的统一规划和建设,根据“一数一源”的原则,确定数据权威来源;对数据进行清洗、整理、加密和脱敏等措施,统一为数据使用部门提供共享数据;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和系统,保障数据安全;对全校业务系统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数据提供部门为权威数据的来源部门,负责数据的采集、加工、维护,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重复采集。面向师生、家长收集信息要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目的、方式、范围和存储期限,数据的存储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建立备份机制。
第四十九条 数据提供部门要及时对数据进行梳理,确定其共享属性,形成数据资产目录,并及时发布审核通过的数据资产目录;明确数据录入、查看、修改和删除等权限,实现数据管理、使用和安全审计的权限分离,详细记录数据查询、录入、修改、删除和导出等操作,相关日志保留时间不少于六个月;超过期限的数据要及时进行归档或销毁并记录。
第五十条 数据提供部门要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数据活动。
第五十一条 数据使用部门应向数据管理部门提出数据使用申请,按照规定的流程,获得数据的使用权;严格遵守数据保密规范,并保证数据用途与申请用途一致。
第五十二条 数据提供部门和数据使用部门未经数据管理部门审批,不得将数据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十三条 数据的共享使用由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提供部门共同确定本单位的数据开放目录和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明确公开和共享的数据内容和范围,建立数据审核制度和重要信息的政策风险评估制度。建立数据共享的批准程序,明确数据的共享属性和防护要求。
第五十四条 向境外提供数据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密码技术和产品使用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要求。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应按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做好数据采集、存储、共享、使用、销毁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明确责任人,组织开展必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查,开展数据安全培训,提高本部门人员数据安全意识,确保数据安全。
第八章 网络用户管理
第五十六条 按照 “一人一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为在职教职工、在籍学生每人分配一个校园网络实名认证登录账号,该账号仅限本人使用,禁止擅自转借、转让账号和多人共享使用,因账号共享或转借使用发生的违规、违法事件,由账号拥有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校内网络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互联网使用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自己账号上网的行为信息负有政治和法律责任。凡具备校园网接入物理条件并自愿接受本规定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在校学生、临时交流、访学、工作人员等,均可申请实名认证上网账号。
第五十八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校园网用户上网账号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上网账号的申请、注销及密码更改;负责对账号使用者上网情况的监管和检查;记录用户上网行为(存储不少于6个月),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的检查及违规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及在校学生的上网账号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分配,临时用户须经过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向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分配临时上网账号。
第六十条 临时上网账号的申请流程为:在网络信息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上网账号申请表”;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表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开户手续。申请表交网络信息中心留存、备查。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网络用户离职时,由人事处通知网络信息中心对网络账户予以注销;学生账户在毕业离校时统一注销;休长假、休学、参军、退学等特殊情况,由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网络信息中心进行账户注销。
第六十二条 账户遗失密码或绑定手机更换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或手机更新绑定手续;退伍、复学的学生需要持相关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账号恢复手续。
第六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有以下违规行为时,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对其账号强制封停:
(一)账号异常扫描嗅探其他网络设备或访问网络流量发生异常的行为;
(二)私自转借、转让、出租或盗用上网账号的行为;
(三)存在通过私自加装的无线路由器代理上网的行为;
(四)存在损毁网络设备或网络链路的行为;
(五)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上网行为;
(六)未经网络信息中心批准,利用校园网内各级接入设备进行各类网络技术实验的行为;
(七)阻挠相关部门就可疑事件或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用户使用上网账号发生以下行为时,将视为违反本规定并做以下处理:
(一)私自转借上网账号的,由网络信息中心对当事人提出警告,并封停其上网账号三个月;
(二)办公网私设路由器的,由网络信息中心对当事人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封停其上网账号一个月;
(三)非法使用、攻击校园网或盗用上网账号的,网络信息中心将永久终止其使用校园网。
(四)因上述行为使相关用户蒙受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阻挠有关部门就可疑事件或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调查、检查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做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网络用户应遵循下列上网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学校网络安全的相关制度;
(二)保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发送有损国格、人格的信息;
(三)不利用校园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法律规定,不擅自复制、使用和传播网络上未授权的文件;
(五)不在网络上传送具有威胁性、不友好、有损他人或学校声誉的信息;不在网上接收和散布思想内容反动、不健康或色情信息;
(六)不擅自转让用户账号或IP地址,不盗用他人用户账号或网络资源;
(七)不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不非法阅读他人文件或电子邮件,不滥用网络资源,不利用网络窃取别人的研究成果或受法律保护的资源等;
(八)不对网络内的计算机进行端口扫描探测,不使用黑客工具破解网络密码;
(九)不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严禁破坏他人与公共网络信息资源的行为;
(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反映举报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和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和事;
(十一)爱护学校公用网络财产,自觉维护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九章 教育网邮箱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育网邮箱实行实名制方式管理,学校为教职工免费提供,并鼓励教师在教学、科研、管理中以该邮箱进行通信和交流。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账号为:工号@cfxy.edu.cn或姓名全拼@cfxy.edu.cn,首次使用时需要用手机短信激活(一网通办绑定的手机号自动接收短信),可绑定企业微信号并从企业微信登录。教师离职时,学校给予一个月的数据迁移期限,到期后将收回邮箱账号并清空数据。
第六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网络信息中心申请edu.cn的部门电子邮箱,具体流程可参照一网通办平台的网络服务中“单位部门办公邮箱申请”办理。部门电子邮箱不再续用或管理人员变更,应及时办理邮箱注销或管理员变更。
第六十九条 邮箱用户的责任
(一)校园电子邮箱仅限本人或本单位使用,禁止将邮箱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二)为节省资源及正常收发邮件,用户应定期清理过期邮件,以确保电子邮箱的正常运行;重要信息及时做好备份,因用户使用不当而导致个人信息受损的,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三)用户在邮箱使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用户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用户应妥善保管邮箱密码,如忘记密码,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工作证或身份证)到网络信息中心重置密码。如因用户名及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个人邮件等信息**露或丢失,应由用户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的责任和权利
(一)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保障电子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二)负责电子邮箱申请的审批并尊重用户的注册信息和电子邮件内容的隐私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不得在未经用户本人许可的情况下阅读其电子邮件内容,除配合公安机关查阅、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和电子邮件内容外;
(三)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用户,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如发现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立即禁用该用户账号,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利用网络故意传播不健康信息;
2.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国家或学校内部信息失密;
3.利用电子邮箱对他人进行骚扰;
4.盗用、破坏他人账号;
5.利用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和传送垃圾邮件。
第七十一条 免责声明
(一)用户因个人使用教育网邮箱传输保密信息和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造成泄密等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介于目前的技术状况,防垃圾邮件系统尚不能拦截所有“垃圾邮件”,由此造成用户收到“垃圾邮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电子邮件的传输要经过国内外各种网络和安全等设备,各种因素可能造成邮件不能送达,同时电子邮件系统有可能因发生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邮件丢失,学校不承担因此对用户造成的各种损失;
(四)学校教育网邮箱依托于腾讯企业邮箱,若因腾讯方面的因素而暂停或停止服务时,网络信息中心将尽可能提前进行公告。
第十章 信息保密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本规程中所指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即不属于国家秘密(无密级)的信息,包括公开信息、内部信息和敏感信息。适用于学校需要保护的非依法公开内容的业务系统和学校进行访问互联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三条 业务系统信息保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业务系统主管单位对本单位的信息保密工作负全责,承担保密任务的科室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具体承办人员负具体责任。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规划和建设业务系统或平台,根据需要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要求和学校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涉及学校办公、教学、科研的内部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规定进行保护,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保护措施,在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流程中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第七十六条 进行互联网访问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互联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搜集、整理、窃取、扩散、传播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发现信息和数据泄露的情况,应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对网络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的选拔要给予高度重视,要严格审查,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校保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定期进行保密规章执行情况和保密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第十一章 校内通信业务管理
第七十九条 校内建设网络通信项目须经学校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实施以下行为的项目:
(一)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
(二)使用校内通信管道;
(三)在校内发布未与学校订立有关协议的通信服务商广告信息。
未经批准实施上述行为的,学校将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依规进行清理拆除,同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若有相关经济损失及责任由行为部门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在进行校内通信线路的施工必须符合通信工程实施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严禁飞线,项目实施前须将相关的施工方案报送网络信息中心备案,对违反施工规定的线路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拆除,相关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项目实施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程授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