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赔偿

发布时间:2014-06-19

1、赔书

遗失借出书刊应立即向图书馆声明并积极寻找。在寻找不果的情况下,应以同版(或经同意后以新版)书刊进行赔偿。所赔图书需满足公众使用的要求,不得为盗版图书,不得出现损毁、污染等状况。同时交纳10.00 元/册图书加工费。如果丢失多卷册图书,应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咨询赔书事宜。

2、赔款

(1)图书丢失且经努力仍无法获得同版图书进行赔偿,则按以下标准计算赔款:

①1990年(含1990年)以后出版的蒙汉文图书、外文原版书按原书价10倍赔偿。

②1989—1978年间出版的蒙汉文图书、外文原版书按原书价15倍赔偿。

③1978年以前出版的蒙汉文图书、外文原版书原书价20倍赔偿。

④单本图书、赠书、保存本图书丢失,按普通图书赔偿标准的2倍赔偿。

(2)蒙汉文图书、外文原版书的孤本、绝版书丢失,请专家鉴定后,视具体情况加倍赔偿。

(3)丢失多卷册图书,如内容相对独立的丛书可按整套书的平均价,依据赔款第一条内容予以赔偿。成套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按整套图书价格赔偿,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

(4)过刊合订本:参照图书的赔偿标准。

3、遗失书刊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如果遗失图书已逾期,在赔偿的同时需如数缴纳逾期费。

4、丢失图书赔款后,如果原书找回,不再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