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读者不得擅自将图书馆的各种文献、资料带出室外,如违反此规定则按窃书论处。
2.窃书者一经发现,每册图书罚款50元—100元,追回所窃图书并停止该读者借阅权限三个月。情节严重者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本人所在单位,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从严处理。
3.遇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