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峰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赤峰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政发〔2017〕2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22〕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2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内党发〔2024〕20号)和《赤峰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方案(赤院党政办字〔2025〕13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作品与著作权等成果,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等成果,以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如下6种方式:
(一)技术开发。指其他机构委托学校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当事人各方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二)技术服务(含智库服务)。指学校作为技术拥有者为另一方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技术咨询。指学校作为咨询方根据委托方对某一技术课题的要求,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委托方提供技术选用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四)技术许可。指学校作为技术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在一定范围、期限内,向受许可方提供所必需的技术使用权以及产品制造权和销售权;
(五)技术转让。指学校对可供转化的技术作价提供他人实施,包括技术申请权或所有权转让;
(六)技术入股。指学校以技术作价投资,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或作价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转移形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制。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财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六条 坚持管理与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校长办公会议、学术委员会、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是分级审批管理机构,科技处是归口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管理。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前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入库、统筹管理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入账、对外投资、股权或收益管理等事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入股以及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制度。学校师生按照科技处要求,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进行整理、登记、归档和报备,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按照产权化与非产权化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可以产权化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对于不宜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非产权化科技成果,以技术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
第十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需填写《赤峰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书》并提交科技处审核。科技成果境外转化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一)协议定价参与人除成果转化申请人和技术受让方外,还须有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代表、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以及所有成果完成人参与。专利权人除赤峰学院以外还有他人的,还需其他专利权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
协议定价过程中,科技处负责核对科技成果所有权、完成人等基本信息;保密委员会负责审定成果是否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经证监会备案机构)审定作价投资的定价程序;计划财务处负责核对技术受让方财务诚信;申请人之外的成果完成人负责核对成果拟定价格。
(二)采取协议定价的,必须在校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及证书号、成果完成人等基本要素,以及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无异议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书面向科技处提出。
(三)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竞价拍卖。
第十二条 单项科技成果评估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评估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报学术委员会审批;评估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不同方式按以下相应规程办理。
(一)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
1.申请。由成果完成人向科技处提出成果转让或许可申请。须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且所有完成人签字确认;
2.定价。由成果转化申请人选择定价方式,由科技处组织开展定价程序,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3.审批。依据拟定的价格,由相应的审批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4.签订合同。根据审批结果,由科技处组织成果转化申请人和技术受让方签订合同并备案。
(二)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
1.申请。由成果完成人向科技处提出作价投资申请。须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且所有完成人签字确认;
2.定价。由成果转化申请人选择定价方式,由科技处组织开展作价投资的定价程序,拟定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持股数量及出资比例等事项,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3.制订出资方案。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组织成果完成人和技术受让方,共同协商、草拟技术出资方案;
4.审批。依据拟定的作价投资额度,由相应的审批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5.办理出资手续。根据审批结果,计划财务处实施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履行资产、财务变更手续;并组织成果转化申请人和技术受让方签订技术出资转让协议并备案。
(三)科技成果以完成人自行或与他人合作投资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按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转化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至所创办的企业。
(四)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科技成果与技术转化情况报告制度。由科技处负责整理技术转化相关合同、作价投资企业资料以及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益分配等信息,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
第十六条 成果转化的收益转入学校统一账户,扣除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成本,包括:评估费、挂牌交易费、拍卖佣金、税金等,余下收益为可分配收益(净收益)。净收益分配各方按照税前收益进行分配,需缴纳的税费由各方在分配后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技术许可和技术转让过程中,没有校内外机构(或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科技成果的技术许可和技术转让净收益,原则上按成果完成人95%、学校5%的比例进行净收益分配。学校净收益部分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及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服务人员。
在科技成果技术许可和技术转让过程中,有校内外机构(或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科技成果的技术许可和技术转让净收益,原则上按成果完成人95%、中介机构(或人员)2%和学校3%的比例进行净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成果完成人部分的净收益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以下两种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提取,具体方式和比例由成果完成人确定:
(一)直接领取现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入完成人银行卡;
(二)用作自行设立课题经费,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以作价投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所得股权及其收益按成果完成人95%、学校5%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学校部分的股权由计划财务处代表学校管理或持有。对于重大科技成果产权和股份转让等事宜,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成果完成人之间分配时,依据成果转化申请时提出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计划财务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一)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当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其他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对担任校级、处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公示内容应包括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协作方交易者;
(二)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者;
(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未转入学校统一账户者;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科技处、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赤峰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赤院院字〔2021〕45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