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峰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赤峰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2〕21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内党发〔2024〕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科资字〔2025〕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内党宣字〔2025〕3号)等文件精神和各级各类科研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优化我校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和提高经费管理与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及经费类别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为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央各部委、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及其他有关厅局等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经公开申报和批准的项目;列入赤峰学院科研计划、由学校统一立项资助的校级项目;以及作为子课题负责人或项目参与人,由项目主管单位直接拨付我校资助经费的项目等。
其他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审签流程与校外签订的科研项目(或技术服务),或作为子课题负责人或项目参与人,由项目牵头单位拨付到我校经费的项目等,均按照《赤峰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层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技处:负责项目组织申报、立项管理、经费预算、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的全流程管理;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合作费的拨付,跟踪项目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协助计划财务处管理和发放绩效经费;做好结余经费的统筹使用与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通知项目到款;审查项目决算,审核各项费用支出的合规性;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结账、结余经费核算管理工作;管理和发放绩效经费。
(三)审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实际需求,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等工作。
(四)各学院(单位):负责团队整合与组建、项目策划与论证、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过程管理工作,设专职科研秘书,协助科研管理工作;配合学校做好申报、验收、审计监督及问题整改工作。
(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执行的主体,对项目立项、合同签订、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经费使用等具体事务负责。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合理、合规地使用项目经费,自觉配合、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项目负责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科技处对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进行组织动员,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团队整合、项目调研论证、评审推荐。
各单位和教职工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项目申请人与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按要求申报。有保密要求的项目须由二级单位进行保密资格审查。需要参加投标的项目由二级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须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二级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教职工熟悉项目申报系统操作流程和论证,在申报材料报送前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意识形态审查。
各级各类项目经二级单位审查核实、科技处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凡限项申报的项目,由二级单位组织初评并择优推荐,科技处组织评选并择优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项目负责人对立项项目的实施负直接责任,按立项部门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开题、研究等实施工作,并提交相关材料到科技处备案;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按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对不能按要求上报者,学校将予以缓拨或减拨后续科研经费,甚至终止(撤销)项目。
二级单位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并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与保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科技处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全面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并负责检
查结果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的延期和终止(撤销)
(一)项目的延期
因特殊理由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二级单位负责审核情况的真实性,报科技处或立项部门审批。项目延期时间按项目来源单位或上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无明确要求的,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该项目研究时间的1/2;校级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在项目延期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其他各级各类项目。
(二)项目的终止(撤销)
项目来源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在年度检查、中期检查或结项管理等环节中,给出终止(撤销)建议的项目;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将被终止(撤销):研究内容、技术路线与《计划任务书》严重背离;严重违反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不接受项目检查,不提交检查报告和成果;按合同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年度(中期)检查评估不合格被两次预警;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因上述情况需要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终止(撤销)申请表,二级单位负责审核情况的真实性,报科技处或立项部门审批。
被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来源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与后续同类项目申报做出明确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无明确要求的,学校收回剩余科研经费,作为科研管理费用,用于学校科研活动支出。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七条 项目的结题验收
科技处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题报告、工作总结及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二级单位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提交科技处或立项部门审核验收。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所提交的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论文、著作等,应按照规定标注“XXX项目资助”;所提交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推广应用等成果应与科研项目研究内容相符,否则结题、验收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人员变更
项目负责人出现调离、辞职、退休、去世等情况,计划财务处将冻结该负责人名下的各类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学院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交科技处审批,计划财务处执行。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赤峰学院名义承担的项目经费原则上留在校内,经科技处批准(或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拨经费;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收回,作为科研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支出。
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参与人;项目申报书(计划任务书)与结项证书中的项目参与人不一致时,在结项证书中新增的参与人员,该项目在其科研工作量核算与职称评定中一律不予认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组成。
(一)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间接经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项目组织、论证、评审等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科研绩效等,总额度以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为准。间接经费采用包干制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无需编制预算,按需提计和报支。由多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各方项目负责人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财务部门按任务书中的间接经费提取间接费用。间接经费主要包括:
1.科研管理费。项目来源单位和主管单位对科研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项目直接费用的5%提取;校级科研项目不再提取管理费。科研管理费由学校统筹使用,用于日常科研项目组织、项目培育、学术交流、科研学习与调研、其他相关的科研管理活动,具体包括:科技处统一组织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评审、专家咨询、专家劳务等费用支出,费用支出标准不得高于赤峰学院2022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赤院纪要字〔2022〕13号)所列要求;科技处统一支付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用,支付用于科研管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费用;召开科研管理、科研项目申报动员等会议费用;报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材料、接送评审专家等用车、邮寄等费用,开展各项科研管理业务活动的接待费用;科研管理部门等参加国内外科研管理、业务培训会议及外出调研等差旅费用;科研管理类课题研究经费;其他与科研管理相关的支出等。
2.绩效支出。绩效不限制比例,最高不超过间接费用减去管理费之差。支出发放对象为项目计划任务书(合作协议)所列参与人员,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安排发放。绩效通常在项目顺利结题后提计,内蒙古重点研发与成果转化类项目等要求项目执行期间提计绩效的,允许结题前提计。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不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条 项目间接经费的核定比例参照项目主管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包干制项目经费不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科研管理费按主管单位的管理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的,按总经费5%提取;无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核定间接经费比例为:
(一)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高于30%;
(二)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不高于20%;
(三)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高于10%;
(四)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高于5%;
(五)承担子项目和合作项目的间接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间接经费预算通知;学校立项的各类项目和用于校外项目配套经费不设间接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停止绩效支出的发放。
(一)未能按期结题或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下达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追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
(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项目负责人拒不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学术不端的行为;
(三)结题验收未通过、终止和撤项的项目。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虚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经财务处审批后办理。项目负责人不得假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五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包干制管理。
第十六条 “包干制”科研项目的申请书、计划书(任务书)时,无需编制经费预算。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各项经费支出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无需履行预算调剂程序。
第十七条 “包干制”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经费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后,直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包干制”科研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包干制”科研项目结项后,结余经费留归原项目团队使用,按照结余经费进行管理。
第六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明确要求编制经费预算的项目和赤峰学院校级科研项目,按照预算制项目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接和间接经费,外拨经费按项目合作协议书(任务书)规定预算。支出预算应根据项目需求,按第九条所列范围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必须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二十二条 纵向项目的科研协作外拨经费必须在该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列出,包括外拨经费数额和外拨单位名称。项目执行过程中,外拨经费的数额不得超过任务书或协议书中的数额。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预算确有必要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的预算如需调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批后,送计划财务处备案;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业务费、劳务费的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实际自主安排,无需报批;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外拨经费)调整及增减参与单位的,需逐级提出申请,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
(四)项目在研期间,间接经费不得调增。
第七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二十四条 纵向项目经费开支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科研和财务制度执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按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科技处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经费下达预算安排和建账工作。如项目立项单位要求开具收款票据,由财务处按规定开具收款票据;其中所产生的费用从该项目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含学校配套费和学校立项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减少经费的结存结余。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组织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评估;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实施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财务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报销时使用的票据、清单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经费报销按计划财务处规定的相关签批手续办理。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合同审签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所在二级单位公章即可。
第八章 决算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向科技处提出验收申请,并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学院和科技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二级学院办理。
第二十九条 购买的仪器设备等属于学校固定资产,按程序登记后归项目组使用管理。项目完成后,移交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并建立资产账目。
第九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余经费是指教职员工承担的各级纵向科研项目(包括主持及参与),在完成科研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后尚未支出的项目经费(不包括学校或学院的配套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验收批复等对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按其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费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不得提取、列支间接经费,不得以协作费方式外拨给其他单位。结余经费中各经费科目的使用不设置比例限制,项目组根据研究需要据实列支,其中设备费应有详细支出依据。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项目结余经费留用期限为五年,其他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留用期限为三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留用期满后仍有结余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作为科技工作管理经费使用。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核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科研经费提供方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公开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信息进行内部公开。项目来源单位对科研项目信息公开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要求公开;其他非涉密类项目定期公开,公开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计划类别、项目负责人、协作单位、资助经费额度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赤峰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赤院院字〔2022〕192号)、《赤峰学院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办法》(赤院院字〔2018〕2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者,以上级有关管理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