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护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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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院院字〔2025〕169号 关于印发《赤峰学院博士科研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学院博士科研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具有博士学位中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和研究水平,充分发挥中青年博士教师在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的骨干作用,为其提供科研起步支持,为申报并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奠定基础,促使其尽快成长为学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学校引进和自主培养毕业的博士或博士后。

第三条 申报要求:博士科研创新发展基金项目的选题要符合学校科研建设总体发展目标及各二级学院或相关单位的科研方向,不得与学位(博士、硕士)论文研究内容、个人在研和已结题科研项目内容相同。

第四条 资金来源:博士科研创新发展基金由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章   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项目申报:申请人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并填写《赤峰学院博士科研创新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任务书》,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科技处。

第六条 项目评审:科技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博士科研创新发展基金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提出评价意见。科技处根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对申请项目提出具体资助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立项。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研究期限: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报二级学院和学校科技处审批同意后可延期1年。

第八条 经费资助:经费额度一次核定,分三个等次,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立项后拨付经费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其余50%。

第九条 经费管理:博士科研创新发展基金项目纳入校级科研项目范畴,参照纵向项目管理办法管理。项目预算由人事处牵头会同科技处负责申报;项目经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项目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由科技处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条 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试剂、测试分析、化验加工、燃料动力、购置图书、收集资料、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我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申请人要严格按照协议书所列项目的支出范围和预算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严禁在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它用。如出现上述情况,按照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检查与验收

(一)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和结题审查制度,科技处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审查。

(二)项目执行期间负责人调离学校的、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未通过且延期满1年仍不能按期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因个人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研究的,将视为不能完成预期任务,终止对其经费资助。由科技处组织进行清查,并作如下处理:

1.项目申请人调离学校或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担项目者,项目按计划任务书执行、有阶段性结果且将结果总结为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的,剩余经费交回学校。项目取得部分结果或成果,经费全部使用,但没有达到验收要求者,根据情况,追缴部分拨付经费;没有任何研究结果或成果的,追缴全部拨付经费;已花费的部分从申请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

2.中期检查未通过,终止对其经费资助,剩余经费交回学校;有阶段性结果的,将结果总结为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否则追缴50%的拨付经费;没有阶段研究成果者,追缴全部拨付经费;结题验收(包括延期满1年)未通过者,剩余经费交回学校;只取得部分研究成果的,根据情况追缴部分已拨付经费;没有任何研究成果的,原则上追缴全部拨付经费;

3.在项目期内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立即终止,其负责人及上述不能完成预期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均列入学校科研诚信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校内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内蒙古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优青、杰青和重点项目、自治区社科类重大重点项目1项,自然科学类获批自治区重点研发与成果转化、中央引导地方项目、科技合作项目及同等水平的项目1项,可申请免于鉴定。其他需要集中验收的项目,资助金额为15万元的项目成果需完成下列条件中的3项,资助金额为10万元的项目成果需完成下列条件中的2项,资助金额为5万元的项目成果需完成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获批有经费支持的自治区(含除教育部以外的国家部委)级一般项目1项;

2.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金额不低于20万元(自然科学类)或5万元(社会科学类);

3.第一作者身份在《智库要报》《北疆智库》等正规内参上发表咨政报告1篇;

4.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CD、CSSCI、EI源刊、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分区大类四区以上等等级学术论文1篇(不含专刊、特刊);

5.以第一著者身份在百佳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不含编著、译注);

6.荣获自治区及以上科研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纳入管理的社会科技奖1项;

7.成果转化金额累计到账10万元;

8.未纳入以上范围但项目负责人认为属于高水平科研成果业绩的,经由个人申请、科技处核验、学术委员会审议认定的业绩。

第十四条 博士科研创新发展基金资项目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等,第一署名必须为赤峰学院,并标注“赤峰学院博士科研创新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及其编号”,在专著封面或前言中加以说明,未标注的成果,结题时不予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