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峰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赤峰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校科研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横向课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2〕214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内党发〔202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课题是指除各级政府部门和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以外,由学校教师个人或院、部、所等单位接受境内外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委托的科研课题,包括技术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社会发展和软科学咨询服务等。产学研协同育人项目、从外单位基地平台和重点实验室争取的开放课题、各级各类协会学会项目、参与校外且有经费到账的纵向项目,项目委托方有相关管理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无相关管理要求的,参照此办法管理。从外单位争取的各级各类培训项目,项目委托方有相关管理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无相关管理要求的,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三条 横向课题研究是深化校地、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实现应用型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是锻炼教师队伍,提高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的有效形式。学校鼓励和支持旨在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的横向课题研究。
第四条 科技处是横向课题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课题立项合同的审查和登记、过程监督和协调、结题鉴定、报奖、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预算编制,并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横向课题负责人所属二级单位负责横向课题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横向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二级学院是横向课题申请立项的主体责任单位。课题负责人对立项、签订合同、组织实施、结题、经费使用等具体事务负责。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六条 横向课题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课题协商。课题申请人自行与合作单位协商,就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任务分工、经费额度等达成共识。
(二)合同签订。课题申请人与合作单位协商合作内容,按学校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查签署,并将合同等材料报送科技处备案。
(三)课题立项。待合作单位将横向经费拨入学校财务统一账号,且经科技处审核无误后,视为正式立项。
(四)合同登记。待正式立项后,如有免税需求的技术类合同,课题负责人联系科技处,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登记认定。
第七条 签订横向课题立项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学校科研课题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以合法、自愿、互利、诚信为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与校外单位签订横向课题立项合同,一律以赤峰学院名义,加盖赤峰学院公章。
第九条 横向课题立项合同需明确课题目标、具体内容、权利和义务,经费额度和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
第十条 横向课题立项合同中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由协议双方根据贡献大小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或风险性较大的合同,由科技处、法制科等部门审核后,经分管校长和校长审签后,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审签。
第三章 课题过程管理与结题
第十二条 横向课题立项合同签订后,课题负责人按照实施计划负责开展课题研究,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横向课题研究内容等如须变更,由合同各方
协商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并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签署,变更后的合同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四条 横向课题研究过程中不得更换负责人。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需更换时,由原负责人或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名课题委托负责人,经校领导审批,科技处备案,并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后方可更换。
第十五条 横向课题完成立项合同所约定的目标任务后,课题负责人将课题执行中的过程性材料及结题证明材料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六条 横向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相应项目管理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延期或终止手续。
第十七条 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课题,需进行中期汇报或年度总结汇报。由科技处评估课题执行程度,协同其他职能部门进行风险防控。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课题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计划财务处指定的学校账户,经科技处确认后,计划财务处按课题立项,规范收支。项目委托方拨款时所需学校开具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均为3%(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免税);若有特殊要求的,以项目委托方的要求为准。
第十九条 横向课题采取包干制的形式进行管理。若在签订合同时编制经费预算的,按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实施。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明细如需调整的,由课题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协商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条 横向课题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类,明确标注经费比例的类型,按要求执行;未标注经费比例的类型,报销不限制比例,由课题组据需列支。
(一)设备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劳务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在读学生、访问学者以及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三)间接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发放,自然科学类发放比例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5%,人文社科类发放比例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5%,发放范围为对课题开展具有贡献的人员。课题执行期内可随时提计绩效,课题结题后需一次性提计剩余绩效。课题绩效支出不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四)科研协作费:是指支付给课题合作单位的经费。涉及到协作外拨经费的,应该在合同中注明并按合同执行。协作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五)业务费:指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材料、会议、差旅、合作交流、接待、通讯、办公用品、印刷费、委托等费用。
1.材料费:指课题实施中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2.会议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3.差旅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4.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境)、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5.燃料动力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通讯费:在编在岗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以个人名义支付的手机费等,凭票据实报实销;
7.办公用品与印刷费:指课题组在开展研究过程中所使用的日常办公支出和印刷支出;
8.业务委托费:包括测试/加工/分析费、委托数据采集费、委托实验费、委托代理费、委托出版/版面/专利费等。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要按财务规定使用课题经费,对报销时使用的票据、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法律责任。经费报销按《赤峰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的签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横向课题研究需要所购置的设备,经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允许的情况下,其产权归学校所有,使用权归课题负责人。横向课题采购仪器设备和耗材由课题组根据需要确定,采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机制,属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课题,可不执行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报科技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横向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用做课题的后续研究经费。结余经费由原项目团队留用期限为三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留用期满后仍有结余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作为科研管理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未在科技处备案立项及无到账经费的横向课题,学校不受理其成果鉴定,不作为相关业绩认定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单笔支出50万元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50万元(含)以上的,需课题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业绩认定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科研工作量及绩效奖励核算中,对横向课题按经费到账数额予以业绩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赤峰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赤院院字〔2024〕11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