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违反《赤峰学院党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9-16
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文件
赤院党字[2013] 29号
关于印发《违反《赤峰学院党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附属医院党委:
《违反《赤峰学院党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责任追究办法》经学校党委一届六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
2013年7月13日
违反《赤峰学院党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赤峰学院党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赤院党字〔2012〕8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约束机制的形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凡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实施细则》的,都应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在追究责任时要查清事实,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种类包括: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
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组织处理种类包括: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
纪律处分按党章和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集体不履行《实施细则》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情节较重的,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情节严重的,改组其领导班子并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及直接责任的人员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一)不能按照《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及时公开相关内容的;
(二)党务校务公开的项目、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对公开事项弄虚作假的;
(六)打击报复依规履职工作人员的;
(七)其他违反《实施细则》情况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责。
(一)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提供虚假证据,推卸、转嫁责任,干扰调查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经监督检查或按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年初根据《实施细则》公开目录的要求,把应该公开的事项做成目录(二份)送交纪委(监审处)审核。对年初不能确定的临时性公开项目,各单位各部门要在年末备检时把全年的临时公开项目做成单独目录表,并在每个项目后面注明年初没有列入公开目录的原因。
第十一条 纪委(监审处)对各单位各部门进行随时检查,如发现不执行《实施细则》的单位,纪委(监审处)将对该单位发放《监察建议书》,对被发放《监察建议书》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领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纪委(监审处)每年年末要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履行《实施细则》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必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责任单位采取必查方式,对教学单位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检查结果与各责任单位班子成员的考核挂钩,如果有违反《实施细则》的情况,对责任人和班子成员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和师生员工有权举报,学校纪委(监审处)经调查核实,依纪依规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赤院党字[2009]17号《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关于对违反<赤峰学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附:违反《赤峰学院党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行政监察建议书
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
2013年 7月13日
附件:
关于对违反《赤峰学院党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行为的行政监察建议书
院纪监字(2013) 号
______:
根据《赤峰学院党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你单位在____________事项工作中,未能及时按要求公示。现提出如下行政监察建议:
请于__年__月__日前将办理结果报纪委(监审处)。
签发单位:赤峰学院纪委(监审处)(盖章)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接受监察建议书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此监察建议书一式两份,接受监察建议书单位签字后,纪委(监审处)存档一份,接受监察建议书单位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