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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纪委(监审处)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3-09-16

 

 
赤院纪字201212
 
赤峰学院纪委(监审处)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高信访举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信访条例》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以处理群众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网络、传真等形式,对学院所辖范围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受理和办结。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

 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贯彻民主集中制和主管领导负责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  信访举报工作重点

党员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严重失职渎职问题;发生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在招生考试、教师聘用、职称评定、干部人事变动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违法违纪问题;党员干部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级单位和个人、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礼卡等问题;教育乱收费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第二章   信访举报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信访举报件的受理

 1、受理书信举报。信访工作人员在收到信件后,及时拆封,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纸和邮票、邮戳的完整,信封、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信件在上,信封在下,并在信件正文第一页的右上角加盖赤峰学院纪委收信专用章,且需在盖章处填写收信日期。 
   
2、受理来访举报。办公室一般要保证2 人以上负责接待,一人主谈,一人做好记录工作;在接谈时,要首先问清来访者的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等自然情况;对于接谈的内容,要认真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要求举报人在谈话记录上签字认可;所反映的问题比较重要的,还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以备查处;如来访者带有书面材料,可与来访记录装订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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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电话举报。纪委(监审处)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负责接听群众的电话举报,同时纪委(监审处)的任何一部电话都可以受理群众的电话举报工作。接听举报电话的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问清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自然情况,对于匿名举报,也要求举报人予以明示;有关反映情况的主要情节、线索、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和来电人的要求等并认真做好记录,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向举报人核对清楚,避免出现错漏现象;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

4、受理网络及传真举报。从网上接收的举报件应先将原文打印成文字材料,再按书信方式进行处理;传真件同样按书信方式处理。
第六条  信访举报件的登记 
1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赤峰学院纪委信访举报登记表》,包括信访举报者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收到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信件摘要一律采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条理清楚。登记时注明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对上级或其他单位批转来的举报信件要在登记中注明。
2、按照“当天登记、急件先办”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急事先办。
第七条信访举报件的审批
1、信访工作人员登记好信访举报件后将原件和附件一并呈报纪委(监审处)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件,纪委(监审处)领导阅批后,及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批示,或由纪委(监审处)直接承办,或转交学院内部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八条  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方式
1、直接查办。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不便于下转具体部门查办的信件,要由纪委(监审处)组织力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直接进行处理。
2、院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反映由下一级组织负责管理干部的问题,要转交给具体部门负责查处,并将查办的结果书面报告学院纪委(监审处)。
第九条  信访举报件的办结
1纪委(监审处)承办人员,要将办理的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的证据材料,一并呈报纪委(监审处)领导或有关学院领导阅示,根据领导的批示做好下一步工作。
2、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件,应当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上报;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间1周前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在延长期仍不能办结的,要向交办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3、信访举报件处理结果的报告内容应包括: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调查报告、处理结论和相关附件。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针对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说明情况;举报反映个人问题的,应对检举人的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学历、职级等作出说明。
如实名举报人、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被调查人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附有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或专项治理方案。
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呈报结案时,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
上报的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必须提出审核意见,表明态度,做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实”的明确认定和表述,并提出“建议了结”、“建议结案”等具体意见。
第十条  信访举报件的立卷归档
信访件办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按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要求和赤峰学院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严禁将信件及相关材料泄漏或遗失。信件一般按年度归档,信访工作人员根据每年信件的数量和具体内容,决定当年立卷归档的册数,反映重要问题的信件或内容附件较多的信件可单独立卷。需要归档的信访材料包括:
1、信访件的原件和所有附件;
  2、信访件承办单或领导批示的文件;
  3、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
  4、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
  5、被检举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
  6与办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7、纪检监察信访件记录表;
8、信访工作的各种总结和分析汇总材料。
对于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或重复的信访材料,不得随意处理,要采取妥善保管和监督销毁的方法,以保证信访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对几种特殊信访举报件的处理
第十一条 联名信件的处理。信访工作人员要注意及时核实联名信所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并适当做好举报人的工作,防止联名信访转变成集体上访。
第十二条 匿名举报件的处理。对于匿名举报件要区别对待:
1、对举报事实不清楚、线索不明确的举报件,经纪委(监审处)领导批示后,可留存备查。
2、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关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建设、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纪委(监审处)要以书面形式向被反应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或安排诫勉谈话。
3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学院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不便于下转具体部门查办的信件,要由学院纪委(监审处)组织力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直接进行处理。
4、对于涉及有关部门具体情况的举报件,经领导批示,将原件交有关部门阅处,纪委(监审处)留存举报材料复印件。涉及违规违纪等重要事项的,要求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或说明情况,报送办理结果。
5、对不属于纪委(监审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要告知享有处理权限的单位和部门,并做好解释工作;书面举报的,经领导批示后将原件转交有关单位、部门处理,并留存举报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重复举报件的处理。对于尚未处理完毕,内容相同的群众重复来信,可不作重复登记,作为一件处理;对于群众第一次来信未作来信处理或产生处理遗留问题所导致的群众重复来信,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不能改变处理结论的,要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工作。
第十四条  署名举报件的处理。对于署名举报的信件,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办,调查核实结束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关材料作为重要机密管理,承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遵守保密纪律,切实保护好举报人,不得将举报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章  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提倡和鼓励真实姓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如信访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信访举报承办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能熟练地加以运用;办理信访举报事项,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与教育,及时、恰当、正确地处理,不得拖延时间或敷衍了事,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十七条  信访举报承办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和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和所在单位;要妥善保管有关材料,及时做好归档工作。严防信访工作中出现失密、泄密现象。
   
第十八条  信访举报经办人员与信访举报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觉向领导报告,申请回避。经办人员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违反上述制度及纪律造成工作损失的,将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赤院纪字[2005]6号《赤峰学院纪委(监察处)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赤峰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