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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峰学院物品采购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05-20

关于印发《赤峰学院物品

           采购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院党字[2004]53

  

赤峰学院物品采购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采购,是指物品采购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以借贷资金、集资等方式,为了教学或提供机关、后勤服务,以购买、委托等形式获取商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商品的行为,包括购买、委托等。

本办法所称商品,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品采购内部审计,是指物品采购开始至验收结算前,对其有关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以促进加强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及推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 审计部门对物品采购部门是否遵循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及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进行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是否遵守采购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第六条 物品采购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1、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务分离。(1)采购部门是否独立设立;(2)采购员与验收人是否实行分离;(3)物品采购人、保管员、使用者与帐务记录是否分离;(4)物品付款的审批与执行是否实行分离;(5)应付账款付款人与记录人是否实行分离。

2、物品的请购控制。(1)对不同的物品是否制定了不同的请购制度;(2)是否建立了请购授权批准程序;(3)是否有越权审批行为;(4)每笔购进业务是否都有经过批准的请购单。

3、订货控制。(1)采购部门是否审查请购数量的合理性;(2)采购部门是否审查请购单上有无主管签字;(3)采购部门是否确定供应商;(4)采购是否有采购预算并经资金管理部门审查。

4、物品验收控制。(1)验收部门是否正确验证物品数量和质量;(2)验收是否有内容齐全的收货报告单;(3)收货报告单是否及时报告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

5、应付账款控制。(1)应付账款的记录是否由独立于请购、采购、验收、付款的职责来进行;(2)应付账款是否在取得和审核各种必要的凭证以后才能入账,应付账款、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理性;(3)对于预付货款的交易,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是否以预付金额冲抵部分发票金额来记录应付账款;(4)是否分别设置应付账款的总账和明细账;(5)对于享有现金折扣的交易,是否根据供应商发票金额扣去折扣金额的净额登记应付账款。

6、付款控制。(1)所有付款是否都使用事前编号的支票;(2)对已签发的支票是否将其原始凭证加盖“已付款”印章;(3)付款前,是否复核发票上的数量、价格和合计数以及折扣条件等内容;(4)财务部门是否及时记录付款业务并定期核对总账和分类账以及日记账。

第七条 物品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及执行的约束性。(1)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自下而上的方式层层编制,是否将应实行物品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计划,采购计划和预算是否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2)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执行物品采购预算,有无超计划、无计划采购行为;(3)追加物品采购支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2、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是否科学、经济,执行是否严格,偏差是否得到合理纠正。

第八条 学院物品采购范围审计的主要内容:

1)物品采购目录是否参照有关法规编制,确定采购范围;(2)采购部门是否按规定编制物品采购目录,大宗物品如车辆,大中型教学仪器设备、计算机、复印机、空调器、图书资料、教材、打印纸及印刷费、教学及行政用家具、业务办公品等;(3)基建工程以及单价不高但批量较大的物品是否已纳入学院采购范围。

第九条 物品采购招投标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公开招标应作为物品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1)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应实行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而未按规定办理的行为;(2)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包括以报刊形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编号、招标时间与截止投标时间是否有一定余地,招标人是否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和名称、人数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3)招标人与投标人有无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等行为(4)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5)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情况。

2、采购部门或采购人是否以公开招标方式将采购的货物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采购部门或采购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采购方式采购的,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条 审计部门结合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和资格审核制度,对采购方式的确定,招标程序和组织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监督,对未采用公开招标的合同追查原因。

第十一条 物品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定和履行的合法性、合规性。(1)采购合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进行签定;(2)中标人是否按采购合同规定供货,采购人是否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是否作违约处理,限期由供货人更换,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合同价格的合理性。审计人员根据集中采购目录的限额标准,审查各供应商报价、招标比价以及合同价格确定过程和选择是否最适当;选定价格与市场交易价格之间差异程度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 采购部门或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违规串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采购合同的,采购无效。应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供应商拒绝审计部门调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采购无效,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物品采购审计,采取内部审计人员、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咨询等方式施实,所发生的费用由物品采购资金中按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

200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