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峰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赤峰学院固定资产
关于印发《赤峰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赤峰学院固定资产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院党字[2004]54号
赤峰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对学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其目的是加强经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照行政法规规定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学院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学院党委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学院予以保证。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学院党委和行政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预算内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 对学院及所属部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所属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和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及所属部门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和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校办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向学院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 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单位所属部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学院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学院党委和行政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被审计部门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学院领导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学院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赤峰学院固定资产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国家无偿调拨、国家部分补助和以借贷资金、集资等方式使用和购置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内部审计,是指对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行为,以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校办产业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管理是否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检查、鉴定、核算、使用有效的考核以及盘点、清理、转让和报废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三)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财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四)房屋、建筑物以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否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五)闲置固定资产是否进行统一调节使用,固定资产有无重复购建、损失浪费问题;
(六)固定资产的维护、修理费用是否真实、合法;
(七)固定资产性能是否先进,增加行为是否合规,购置价格是否合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减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手续是否完备,计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二)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等,计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财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如对外投资、合作、入股等,是否进行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条 固定资产结存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虚悬账面,遗漏计账的情况;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调出、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转出及盘盈、盘亏等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手续。
第八条 审计部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必须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