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管理条例 » 中共赤峰学院纪委关于建立纪委负责人与系处级领导干部

中共赤峰学院纪委关于建立纪委负责人与系处级领导干部

发表时间:2011-05-20

中共赤峰学院纪委关于建立纪委负责人

与系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

赤院纪字(2004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系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促进廉洁从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党风廉政谈话制度是指学院纪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从教育、帮助、保护领导干部的角度出发,依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及要求,适时对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谈话的形式可以集体谈话,也可以个别谈话。

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况要及时同系处级干部谈话:

1、领导干部职务变动、升降时;

2、领导班子内部出现明显问题或领导干部之间产生分歧时;

3、领导干部在工作或生活中遇到较大困难和挫折时;

4、领导干部受到批评、处分时;

5、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时;

6、系处级干部要求同纪委负责人谈话时;

7、其它情况要同系处级干部谈话时。

第五条:谈话的要求:

1、谈话要以诚相见,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敞开思想,平等交流。

2、谈话要注意针对性,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3、谈话必须坚持原则,肯定成绩,找准缺点,批评错误,不能避实就虚,避重就轻。

4、谈话要讲究方法,耐心细致,因势利导,以理服人。

第六条:谈话对象确定后,应以适当的方式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直接通知本人。

第七条:谈话对象可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承办部门要将答复或说明及时呈报有关领导批阅后,按材料归档要求及时归档。

第八条:谈话人及承办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不该泄露的问题,不准假公济私、挟嫌报复或向谈话对象提出不正当的要求。

第九条:谈话后承办部门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要注意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巩固和扩大谈话成果。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赤峰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