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赤峰学院纪委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举报实行回复
中共赤峰学院纪委对副科级以上
领导干部的举报实行回复(询问)的暂行办法
赤院纪字(2004)5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处、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教育为主和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委管理的正、副处级和正、副科级干部。
第三条:凡群众来信、来访或通过其它形式举报反映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受理后,要认真分析、对待、排查,对不列入初核但需要本人讲清的,采用询问的方法处理。
第四条:询问是指学院纪委、监察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反映的一般性问题,采取函询的形式,要求被举报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如实向组织作出说明。反映严重的违纪问题不采用询问的方法。
第五条:接受询问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在收到询问通知一周内上报书面材料,如实向纪委、监察部门讲清问题的真实情况。
第六条:被举报和反映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本人如实说清了问题且构不成错误或违纪的,由纪委、监察部门提出意见,经纪委书记阅批,予以终结。对隐瞒错误事实,不如实答询者,一经查实,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
第七条: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回复的,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责令答询,对拒不答询的,按有关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答询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作为干部廉政档案的材料及时归档,并与学院党委组织部及时沟通,作为考察、评价、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赤峰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