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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文件

发表时间:2011-06-28

关于印发《赤峰学院基建

修缮工程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赤峰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

      2011 年6月23

 

 

 

主题词:通知 基建 修缮 审计 办法

 赤峰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1年6月23印发

             (共印15份)

 

 

赤峰学院基建 修缮工程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监督工作,明确和规范学院工程审计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院利用各种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维修等),均应按本规定接受审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可采用竣工结算审计或过程跟踪审计等方式。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实施全过程审计;也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内部实际情况,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纪委(监审处)组织实施,当审计力量不足时,可由纪委(监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审计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五条 需要纪委(监审处)实施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基建后勤管理部门和其他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大型工程二个月)内将审计资料送达纪委(监审处)实施审计工作。

第六条 所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学院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院的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

(二)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收费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三)基建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有无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和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问题,所有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质量、工期、取费标准和办法,维修及时效、责权利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四)征地、拆迁、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五)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超预算、超面积、超标准)、修缮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六)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工程费用支出是否经基建监理签章,基建部门审核后,严格按工程进度、质量和合同约定预付或支付,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七)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目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施工材料采购及材料差价核算是否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八)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规;

(九)工程量是否真实,特别是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记录手续是否合规、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有无多计工程量,高套、错套、重套定额等问题;

(十)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十一)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十二)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十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余资金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十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是否合规。

第九条 为确保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后勤基建管理部门和其他建设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概算文件;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副本或复印件),材料订货合同,甲方特种材料认质认价单;

(三)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应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工程量计算书、材料分析表及甲方提供材料清单等;

(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五)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商洽及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

(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七)各类施工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自行采购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八)材料价差计算明细表,主材、土方外运发票复印件等;

(九)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

(十)其它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纪委(监审处)依照有关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系统整理,按学院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1010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印发的《赤峰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内部审计暂行办法》(赤院党字[2004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