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赤峰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和
承包经营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赤峰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和承包经营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
主题词:通知 经济责任 审计 规定
赤峰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和
承包经营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2004]17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包括学院各部门、院(系)、承包经营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院(系)、承包经营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部门、院(系)、承包经营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和承包经营责任人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和承包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以促进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纪委(监审处)报请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纪委(监审处)即可组成审计组并组织实施审计。
第六条 纪委(监审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确定。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 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㈡ 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㈢ 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㈣ 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㈤ 单位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使用效益如何;
㈥ 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㈦ 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纪委(监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纪委(监审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纪委(监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九条 纪委(监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召开有经济责任委托部门、纪委(监审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通报审计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第十条 审计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书面资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书面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 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㈡ 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㈥ 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㈦ 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㈧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资料;
㈨ 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纪委(监审处)实施审计后,向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学院领导汇报工作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纪委(监审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三条 纪委(监审处)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向学院党委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由纪委(监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纪委(监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纪委(监审处)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纪委(监审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㈢ 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㈣ 重大经济决策及其相关项目情况;
㈤ 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