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赤峰学院招生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赤峰学院招生工作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
主题词:通知 招生 监督 办法
赤峰学院招生工作监督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切实规范我院招生工作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纪委(监审处)督促、协调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对监督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纪委(监审处)对监督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督工作的主体
第四条 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的主体是学院纪委(监审处)。
第五条 纪委(监审处)应当指派具有较强业务能力,敢于坚持原则的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职能。
第六条 负责各类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监督人员参加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并为监督人员的履职行为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七条 监督人员如有利害关系人报考我院相关类别、层次的招生考试时,应当向纪委(监审处)申请回避。
监督人员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纪委(监审处)可以决定其回避。
第八条 监督人员的监督行为不受参与招生工作的任何部门和人员的干涉,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发表或出具监督意见,并对监督工作负责。
第九条 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违规操作,或者对招生人员的行为有意见分歧时,除应及时向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擅自向外传播。
第十条 监督人员未能正确履职的,由纪委(监审处)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纪委(监审处)应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工作的内容
第十二条 纪委(监审处)负责督促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就招生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避免相互之间以及与上级规定之间产生冲突。
职能部门在制订、修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的过程中,应当就以下事项主动向纪委(监审处)通报并接受监督检查:
㈠ 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避免与学院现行规定冲突;
㈡ 面向全院公开征求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㈢ 根据招生工作流程主动查找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风险点;
㈣ 在相关操作流程的设计中对风险点主动加以规避和防范;
㈤ 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十三条 纪委(监审处)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等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能部门在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的过程中,应当就以下事项主动向纪委(监审处)通报并接受监督检查:
㈠ 自招生计划的拟定起至新生报到结束的每个环节,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主动书面向纪委(监审处)通报实施的进展情况;
㈡ 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流程进行招生,对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应当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㈢ 在招生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事项,或者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未涉及的其它情形或环节,职能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监督部门通报情况、征询意见,并主动向有决定权的领导或部门请示,不得擅自越权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在招生过程中,纪委(监审处)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该项招生工作的其它事项、过程或环节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纪委(监审处)和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对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但是不得干涉职能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开展的正常业务工作。
四、监督工作的方式
第十七条 监督人员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是:
㈠ 督促、协调并直接参与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㈡ 直接参加相关操作程序的运作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㈢ 及时与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并发表或出具监督意见;
㈣ 直接参加职能部门召集的相关会议;
㈤ 查阅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会议记录;
㈥ 受理、查处社会及考生就我院招生工作的举报;
㈦ 监督部门征得职能部门同意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与职能部门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当提请分管该项招生工作的院领导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协商解决,或者呈报学院主要领导、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正式裁定作出前,监督人员不得出具监督意见,并应当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停止有意见分歧部分事项的实施。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关于“情节轻重”的认定及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罚标准,一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