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赤峰学院大宗
物资采购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赤峰学院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
主题词:通知 大宗物资采购 监督 办法
赤峰学院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监督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确保我院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所实施的项目。其中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工程类、物资类、服务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监督,是指学院纪委(监审处)依据工作职责和本办法单独或牵头组成监督小组,对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就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二、监督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 负责学院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就相关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清晰地列出各项工作的流程。
管理办法应当报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五条 管理办法应当贯穿从项目的论证、立项、实施到项目验收、决算的全过程。相关规定应当力求表述准确规范,内容详尽,便于具体操作。
具体的操作流程应当以图文形式加以直观表述。
第六条 管理办法的制定应当在学院纪委(监审处)的监督下公开进行。制定过程中,职能部门应当结合相关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在本部门范围内认真组织讨论,主动查找可能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风险点,并在操作流程的设计上主动加以规避和防范。
第七条 管理办法在审议通过之前应当向师生员工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过程和意见的处理结果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并向学院纪委(监审处)备案。
第八条 在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中,如遇管理办法未涉及的其它情形或环节,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提请分管该项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和分管纪委(监审处)工作的院领导协商决定。
第九条 管理办法的修订,应当按照其制定的程序进行。
三、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条 学院职能部门实施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逐项进行。项目实施中决策的过程及结果都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经相关参与人员审阅签字后与该项目的其它材料一并存档。
项目的决策过程无完整的原始记录的,视为未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的决策行为,其结果视为无效;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负责该决策事项的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一般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项目:项目论证——经费预算——审查与报批——招投标公告——资质审查——初步遴选——公告或公示——评标——合同洽谈与签订——合同变更——项目交接验收——审计——决算——维护与保修。
不同类别的采购项目可以根据该行业的特定规范适当变更或减少程序步骤。其遵循的程序规范应当在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在实施采购项目的各个环节,应当严格执行事前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和报告制度。严禁任何个人独断专行;严禁事前个人决定、事后报告或通报;严禁任何个人单独与项目合作方接洽商谈。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结果不予认定;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负责该项目的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在实施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项目、变更设计、增减项目经费或工程量、变更合同或者出现流标等情况时,应当依照项目原审批程序进行变更。监督部门与原审批单位对变更事项的意见不统一的,应当提请分管该项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和分管纪委(监审处)工作的院领导协商批准,或者呈报学院主要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学院其它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直接组织项目的前期论证的,可以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方案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所需仪器、设备的规格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及供货商。
第十五条 学院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组织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推荐活动。
具体负责采购项目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报名参加该工作人员所负责的相关项目的竞、投标。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按照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工作结果不予认定,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负责该项目的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监督工作的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纪委(监审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或所涉及经费的数额,单独或者牵头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制订或修订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过程是否科学规范;职能部门是否公开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是否主动查找风险点;是否在相关操作流程的设计中对风险点加以规避和防范;
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十八条 监督小组一般由学院教代会、工会、纪委(监审处)、计财处、院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监督小组的组成人员由纪委(监审处)根据项目的性质提出,并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通知负责该项目的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纪委(监审处)和监督小组对采购工作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直接参加相关操作程序的运作过程;直接参加相关会议;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在相关会议及活动记录上签署意见;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等。
第二十条 纪委(监审处)或监督小组的工作人员负责对项目的运作程序进行全程监督并填写监督意见,不得参加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推荐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中,凡未经纪委(监审处)或监督小组填写监督意见的项目方案,视为无效;计财处不予支付或报销经费;已经公布的项目方案应当立即收回;已经开工或实施的项目应当由纪委(监审处)报请学院作出停工决定。因此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纪委(监审处)或监督小组与负责项目的职能部门发生意见分歧时,由主管该项业务工作的院领导与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协商决定,或者报请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监督人员遇有直系亲属参加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时,应当自行回避。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视情节轻重对监督人员给予批评、通报、纪律处分。
五、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