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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关于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实习经费报销工作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9-11-26

按照学校“校院”两级管理的深入推行、新版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对实习经费采取绩效考核等新要求,目前现行《赤峰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赤院院字[2013]153号)中的部分条款已不再适应当前实习教学工作的实际需求,作为过渡时期,现对2019年实习经费报销工作进行如下调整和说明:

一、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

各二级学院在实习教学各环节发生的合理合法合规的费用可在本学院实习经费预算中列支,具体范围包括:

(一)实习单位实习教学管理费:指支付给校外集中实习的实习基地或实习单位的管理费,用于学生管理、观摩指导、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授课等项目的支出。该项费用的额度需与实习基地或实习单位协商确定;校企合作专业学生的实习教学管理费依照校企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学生交通费:指校外集中实习的实习生往返学校与实习地点发生的交通费用。

(三)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差旅费:校外集中实习期间实习带队教师住宿原则上由实习单位提供,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应与学生同行,同吃、同住,同一天往返。如确需住宾馆、招待所时,须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住宿标准参照《赤峰学院职工差旅管理办法》。

(四)联系实习单位及实习检查差旅费:指各单位联系实习单位或检查实习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用。

(五)实习师生保险费:各专业在实习期间应为参加实习教学的师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各二级学院与保险公司自主联系,按照相关保险标准执行。

(六)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合法合规费用须经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实习经费报销的相关要求

(一)实习经费的报销一律按照学校财务的规定执行,凡与实习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实习经费中报销。

(二)实习经费付款时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或对公转账。报销实习单位实习教学管理费时,须附实习合同或实习协议原件一份。

(三)分散实习的学生不得报销保险费之外的实习经费。

(四)各二级单位报销时,无须教务处签字审核,需要依照财务制度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及分管业务校长签字审批。




教务处、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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