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院教字[2018]69号
赤峰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高等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我校实验室教学资源优势,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和创新意识,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创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进一步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逐步形成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立的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实习实训基地等,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校学生的开放。
第二条 开放内容要贯彻“学生主体、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实验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教学、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验教学,强化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 开放实验项目分类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的实验项目分为教师主导型和学生自主型两类。
1.教师主导型的实验项目包括:
(1)科学研究型:实验室根据所承担科研课题的需要,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2)实验课改革研究型:教师利用实验室现有仪器设备,开展独立设置实验课程或课内实验的探索与实践活动,旨在培育和开发创新性实验。
2.学生自主型的实验项目包括:
(1)创新创业项目型:主要包括已立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实验。
(2)科技活动型: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学科竞赛训练等实验活动或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进行科学实验。
(3)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学生根据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于人文素质类实训室(包括摄影、陶艺、雕塑、乐器演奏、服饰制作等工艺或工作室)内开展非本专业实验或工艺制作、技能训练等项目。
(4)自选拓展实验型: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择教学计划之外的综合型、设计型、研究创新型实验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验收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开放实施细则、验收标准等。
第五条 开放实验项目由教师或学生自愿申报,其中教师主导型的由教师申报;学生自主型的由学生联系好指导教师后,在教师指导下申报。原则上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关学科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六条 开放实验项目的审批由拟承担该实验的二级学院负责,各学院将拟开设的开放实验项目汇总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面向学生开放。
第七条 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内容和报名人数做好时间、场所和实验管理人员的安排,开放实验项目只能安排在课余时间。实验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要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指导工作和开放记录,并存档备查。二级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开放实验进行自查。
第八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填写开放实验成果报告,并上交承担该实验的二级学院进行评定。二级学院将评定结果汇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的要求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时,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在岗并履职,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检查学生的实验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是实验教学形式延伸和必要补充,参与实验室开放的学生,要按照日常教学的要求认真对待。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参考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学生开放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成果。
第五章 鼓励与保障
第十条 学生成果报告经学校鉴定认可后,可根据《赤峰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办法》进行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对于没有项目经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学校提供实验耗材经费。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学校不再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为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将给与实验管理人员认定一定学分的教学工作量。对于实验课改革研究型、科技活动型、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自选拓展实验型等开放实验项目,给与指导教师认定一定学分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将做为学校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