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院教字[2018]57号
赤峰学院教学奖励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将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赤峰学院教学奖励办法(修订)》(赤院院字[2017]169号),保障我校各类教学奖励项目评审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学院教学奖励办法(修订)》所列出的十个奖励项目,分别为:课堂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奖、应用型课堂教学示范教师奖、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奖、优秀实习带队教师奖、优秀实验员奖、优秀班导师奖、优秀教学督导员奖、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奖、优秀教学基层组织奖、优秀实习工作组织奖。
第二章 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
第三条 凡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及外聘教师,在完成年度教学任务后,均可申报此奖项。
第四条 申报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积极承担学校、学院分配的各项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认真负责,精心备课,认真上课,认真批改作业,积极进行课外辅导和答疑;认真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注重“应用型”人才培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够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教育全过程,充分体现所讲课程中蕴含的思想政治元素,积极参加教学改革,钻研教学业务,教风端正,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2.教学内容符合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信息量大,重点突出,材料充实,观点明确;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改革和更新教学内容,注意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努力吸收本学科的新成果,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积极推行课堂教学模式改革与考核方式改革,以学生为中心,注重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教学形式多样,课堂气氛活跃,重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堂教学效果好;能够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4.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为“优秀”。
5.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年度内发生过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者。
3.年度内授课学时数少于96学时者。
第六条 院部推荐获奖人选并填写《赤峰学院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三章 校级优秀应用型自编教材奖
第七条 参评教材主编应为我校专任教师,第一出版单位应为赤峰学院的公开出版教材。
第八条 参评教材应在我校开设课程中使用一年以上,且师生反映良好。
第九条 凡已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教材不得再次参加评选。经再版内容更新1/2以上,质量有较明显提高,且再使用一年以上的,方可再度申报。
第十条 各种专著以及为各类短训班、岗位培训人员编写的教材等均不属本条例参评之列。
第十一条 申报校级优秀应用型自编教材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思想观点正确,并充分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阐述本门课程的基本规律。
2.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学术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能够正确地阐述本门课程的科学理论和概念,能够恰当地反映本学科新的理论、概念和方法,并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3.符合本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恰当,取材合适,内容的阐述循序渐进,富有启发性,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4.符合编写教材的规范,文字准确、流畅,符合计量单位规范化要求,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印制规范、精美。
第十二条 院部推荐参评教材,并填写《赤峰学院校级优秀应用型自编教材奖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参评。
第四章 应用型课堂教学示范教师奖
第十三条 在本学校工作三年以上,承担着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生的教学任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含退休返聘教师。
第十四条 申报应用型课堂教学示范教师奖须具有以下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严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课堂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积极推行课堂教学模式改革与考核方式改革,教学准备充分,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态度认真,教案完整,评卷、登分规范,具有示范作用。
3.是应用型示范课的主讲教师,并且主讲过一门及以上专业必修课程,原则上近三学年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96学时,其中必修课程学年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
4.课堂教学效果好,近三学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均在90分以上,得到同行、学生及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认可。
5.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近三学年没有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
评选分为初赛、复赛两个阶段:
(一)初赛阶段
1.初赛由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将本单位初赛的时间、地点、参赛人员名单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教务处。
2.各教学单位要成立由具有多年教学经验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各级教学名师等组成4-6人评审专家组。
3.符合条件的教师可自愿报名参赛。各教学单位严格做好本单位报名教师资格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教师才能参加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初赛,各教学单位根据初赛情况择优推荐优胜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复赛。
4.参加初赛和复赛的教师的课程由参赛教师自愿申报,但必须为应用型示范课。
5.各教学单位推荐进入复赛的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岗授课教师的5%。
(二)复赛阶段
1.复赛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复赛要分文科、理科、蒙语三个组进行。比赛时由评审组随机抽取参赛教师申报课程的某一章节,参赛教师现场讲授,讲授时间限定在15分钟以内。
2.评审组按照统一制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评分,按成绩高低排序,现场评出一、二、三等奖。
第十六条 学校本着在教学实践中评价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入选人员应用型示范课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为期一年全程跟踪评价,并对入选人员的教案、课件、教学质量、教学模式、考核方式、学生试卷和成绩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第五章 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奖评审办法
第十七条 凡院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指导教师,在完成指导工作后,均可申报此奖项。
第十八条 申报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拥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注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能够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2.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指导工作经验丰富;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4.原则上本年度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6名;
5.本年度所指导的论文成绩全部为及格以上(含及格),且至少1篇论文成绩为优秀。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有关单位的教师或科技人员受聘为我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也可申报此奖项。但要求申报人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并完成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作假论文的指导教师两年内(含当年)不得申请此奖项。
第二十一条 院部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推荐获奖人选并填写《赤峰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奖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六章 优秀实习带队教师奖评审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优秀实习带队教师从当年评选出的优秀实习工作组织单位中产生。凡获奖单位中承担课程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实训、见习等本专科人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类实习指导工作的教师,在完成指导工作后,均可申报此奖项。
第二十三条 申报者应为直接参与实习带队工作的教师,不含实习组织及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优秀实习带队教师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拥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指导工作经验丰富;
3.原则上要求具有主讲教师资格;
4.严格落实实习大纲要求,指导实习效果显著;
5.本年度所指导的实习考核成绩全部合格。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优秀实习带队教师奖:
1.各类实习检查中发现有迟到、早退、离岗等现象的;
2.在实习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
3.在实习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指导责任的;
4.实习单位反馈意见较差的。
第二十六条 优秀实习带队教师的评选应兼顾不同类型的实习,同时侧重承担时间长、距离远、条件苦、难度大的实习指导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七条 在实习基地建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当选。
第二十八条 院部在实习工作结束后,推荐获奖人选并填写《优秀实习带队教师奖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七章 优秀实验员奖评审办法
第二十九条 凡在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实验员,均可申报此奖项。
第三十条 申报优秀实验员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拥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各项相关制度和劳动纪律;
4.认真做好每次实验准备及辅助工作,配合教师完成预实验和实验课课程教学,参与实验项目的革新;
5.账目明晰,与仪器设备相符率应达到100%;
6.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7.所辖实验室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优秀实验员奖:
1.未能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验教学内容,并负有相关责任的;
2.三年内,超过一年不在岗或未参与实验教学工作的;
第三十二 院部推荐获奖人选并填写《赤峰学院优秀实验员奖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八章 优秀班导师奖评审办法
第三十三条 凡在我校担任本科生班导师的专任教师,均可申报此奖项。
第三十四条 申报优秀班导师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拥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能够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教育全过程,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化发展。
2.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关心学生学业水平,经常与学生面谈交流,学生对导师指导工作满意度高。
3.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懂得教育规律,熟悉本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及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4.连续指导学生两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者。
第三十五条 强调师德师风建设,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优秀班导师奖:
1.缺失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违背导师职责要求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2.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所指导的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
第三十六条 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学生取得优异成绩者,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院部推荐获奖人选并填写《赤峰学院优秀班导师奖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九章 优秀教学督导员奖
第三十八条 凡在我校从事教学督导工作的教师,在完成年度教学督导任务后,均可申报此奖项。
第三十九条 申报优秀督导员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拥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积极承担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分配的各项教学督导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规定的教学督导工作量;
3.督导工作认真负责,精心考评教师的课堂教学,严格检查教师和学生课堂纪律,认真组织开展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与被督导院部负责人和老师反馈意见时准备充分,指导性强;
4.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会议,钻研教学督导工作业务,作风端正;
5.密切关注学校的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动态,积极吸收接受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保证教学督导工作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同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优秀教学督导员奖:
1.担任教学工作任务时出现纪律违纪和教学事故的;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四十一条 院部推荐获奖人选并填写《赤峰学院优秀教学督导员奖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章 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奖评审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凡在我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可申报此奖项。
第四十三条 申报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拥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教学管理工作,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能够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工作全过程,认真履行职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尊重教师,关爱学生,受到师生的广泛好评。
2.在教学管理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工作考核连续两年合格及以上。
3.熟悉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管理知识和较强的教学事务处理能力,对各项教学管理制度执行良好。
4.努力钻研教学管理理论,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方法,能将现代化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第四十四条 两年内发生过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者不得申报教学管理工作者奖:
第四十五条 院部推荐获奖人选并填写《赤峰学院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一章 优秀教学基层组织奖评审办法
第四十六条 凡我校教研室、教务办公室、教学主管部门相关科室,均可申报此奖项。
第四十七条 申报优秀教学基层组织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具有创新、开拓精神和较强的组织与管理能力。
2.教学基层组织能够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业绩突出,成果丰硕。
3.教学基层组织的档案材料丰富、完整、规范。
第四十八条 所属科室两年内发生过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者,不得申报优秀教学基层组织奖。
第四十九条 院部推荐获奖组织并填写《赤峰学院优秀教学基层组织奖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二章 优秀实习工作组织奖评审办法
第五十条 凡我校承担并按要求完成课程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实训、见习等各类实习组织工作的院部,均可申报此奖项。
第五十一条 依据《赤峰学院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赤院院字[2018]91号),优秀实习工作组织奖评选的各项指标赋分比例如下:
1.实习工作的开展符合本专科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20%)
2.实习过程管理(60%)
(1)实习计划与总结报送及时(5%),内容准确(5%);
(2)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学生信息报送及时,内容准确(5%);
(3)院部实习领导小组责任明确,定期开展实习检查并有具体记录(5%);
(4)学校实习检查结果,包括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学生在岗情况、教师指导情况、学生实习效果、实习单位反馈意见等(20%);
(5)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实习经费申请与核销及时、准确(10%);
(6)实习材料存档完整,实习材料指与实习工作组织实施过程相关的材料,包括实习计划、实习总结、教师指导记录、调查报告、成绩评定、实习单位反馈意见等材料(10%)。
3.实习基地建设(20%)
(1)实习基地数量与学生容纳量(10%);
(2)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协议签署及落实情况(10%)。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优秀实习工作组织奖:
1.各类实习检查中发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
2.在实习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并负有组织管理责任的;
3.实习单位反馈意见较差的。
第五十三条 优秀实习工作组织奖的评选由教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基础数据并进行初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赤峰学院教学奖励项目评审办法(试行)》(赤院院字[2014]39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赤峰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