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基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管理,保证学校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保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合同、信息管理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法人责任制,学校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学校校长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决策应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本建设处,办公室主任由基本建设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其他副校长任副组长。

第七条 基本建设处是学校建设项目的主要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关于基本建设与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开展工作;

(二)编制学校中长期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三)合理规划使用校园土地资源;

(四)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规报建所需专项报告,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实施报规报建工作;

(五)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采购计划;组织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起草建设项目各类相关合同;

(六)按合同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进行管理,督促监理做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等工作,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初审,配合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决算审核的相关工作;

(八)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的各项专项验收手续,办理竣工工程备案证,移交竣工项目及相关设施设备,配合做好竣工项目转为固定资产;

(九)做好建设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十)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接受监督。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 按照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主要建设需求,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方可作为申请立项项目。

第九条 中央或自治区政府投资的自治区直属部门社会事业项目由学校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改革与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基本建设处、校园安全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网络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在各自工作领域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修订完善工作。


第四章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与报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勘察报告,做到真实、准确、合理。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是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对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工程设计应当坚持实用、经济、节能的原则。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须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设计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学校的有关设计要求开展各阶段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确保在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造成浪费。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严格执行《赤峰学院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用电、用水、用能负荷审核工作,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网络负荷审核工作,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校园安保系统的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对方案、内部功能、空间布局等设计内容的确定工作。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处按照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消防、人防等专项审批手续。


第五章  建设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及监理等招标活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涉及的合同包括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合同采用国家现行的制式合同范本。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标与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履行审签手续。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确保学校利益,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正确处理好质量、工期、造价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造价控制实行从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建设实施到竣工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基本建设处负责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应认真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并主持召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图纸会审会议,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熟悉和施工图纸审查工作。图纸会审后,施工单位整理成会审问题清单或会议纪要,与会各方须共同会签确认,由建设单位在设计交底前提交设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配合基本建设处,负责项目开工前地上树木及地下管网挪移、改造等工作及施工前现场三通一平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工程实际,校园安全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使用单位等部门安排代表驻场。

第三十一条 驻场代表在基本建设处组织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一经发现施工中的安全、质量及进度等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督促监理、施工等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校园安全管理处驻场代表负责施工现场防火、人员备案、车辆出入检查与监督、消防工程施工等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驻场代表负责施工前期接水、接电及计量表具安装,施工过程中负责对水、电、暖分项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及施工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等方面的监督,同时协调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驻场代表负责本部门所属房间墙体间隔、供电、给水、排水、弱电、通风等具体位置及施工要求的管理,同时负责监督内部装修质量。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变更、签证严格执行《赤峰学院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协助建设单位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纸)、控制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建设项目进度、监控建设项目投资,并对合同与信息进行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责任,监督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相关各方的关系等。监理工作严格执行《赤峰学院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资料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确保工程项目资料完整和正确。工程资料必须随工程进度并按赤峰市档案史志馆标准同步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是指工程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施工任务的综合质量评价。

第三十九条 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基本建设处向学校使用及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十条 工程保修是指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行业质保期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内容进行的保修。

第四十一条 校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严格执行《赤峰学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


第七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第三方对建设项目预决算、招投标、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全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赤院院字〔2020〕11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