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后期保修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及寿命,根据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一条 基本建设处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完全按设计图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施工任务,同时达到工程验收规范和学校要求的质量标准。
(二)有完整的技术、施工管理资料及竣工备案资料等。
第二条 施工单位进行自检,报监理单位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合格报告》报基本建设处,由基本建设处组织学校使用单位、管理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复验。
第三条 复验合格后,基本建设处组织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通过综合验收后,施工单位向相关管理或使用部门移交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权,基本建设处监督移交工作。
第五条 房屋、设备、设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接收,消防设施由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接收,网络设施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接收。
第六条 基本建设处对竣工结算进行初步审核,移交学校审计处审计后,报送赤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保管房屋所有权证书工作。
第八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将工程前期、施工期间、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及竣工图纸移交学校档案室,由学校档案室负责接收。
第九条 所有移交工作必须以书面形式存档,标明移交内容,列出明细清单,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各自留存。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十条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工程质量保修期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时限执行,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质量保修。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工程项目保修期间质量保修工作,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保修期间的定期质量回访工作。
第十二条 保修期内因人为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由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三条 保修期满的维修工作由学校后勤管理处或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