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基建工程设计管理机制,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合理控制造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设计前期准备
第一条 设计前应进行前期资料的收集。前期资料包括: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勘察报告、使用单位要求及其它资料等。
第二条 工程前期资料收集完成后,基本建设处应及时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方案的合理性,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方案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
第三条 基本建设处根据收集的前期资料,在充分理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踏勘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和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编制方案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技术要求,为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第二章 设计单位的确定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基本建设处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赤峰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设计单位招标工作。
第三章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五条 设计单位根据使用单位需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基本建设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并及时将评审修改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督促其及时完成工程设计的修改。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初步设计深度的标准,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要求如下:
(一)平面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
(二)选用的设备与材料具备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三)建设标准应控制在投资范围内;
(四)采用的施工技术应具备先进性和可行性;
(五)要体现项目设计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六)在施工条件允许范围内。
第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一)设计依据及建设规模;
(二)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面积;
(三)总平面图,必要时绘制鸟瞰图;
(四)各单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及构筑物);
(五)主要结构、装饰工程、给排水、暖通、电气及其他设备的特点及要求;
(六)采用新技术情况;
(七)节能、环境保护、人防及抗震措施;
(八)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九)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明细表;
(十)主要材料、设备需用量明细表;
(十一)总概算、设计标准应控制在投资限额内并能准确反映设计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费,应列出各单项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单价、总价;
2.其他费(按需要列出明细表);
3.工程不可预见费。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依据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和项目设计任务书,工程初步设计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概算,不得随意扩大建设面积,扩展使用功能,提高设计标准。
第四章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十条 基本建设处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及时编写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同时为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其它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细的建筑、结构、水暖电通讯等施工图纸,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等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基本建设处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确定后,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组织编制图纸会审记录。
第五章 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十四条 凡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专业设置、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
第十六条 施工图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通知书》。
第六章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如确须进行变更,应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核同意后,由该建设工程的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的自我完善和补充;
(二)因项目功能改变、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工期调整等因素影响确需变更的;
(三)施工单位因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现场地形限制,施工技术等原因确需变更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受设计合理性或施工过程中的其他因素影响确需变更的;
(五)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对项目功能或标准确需变更的。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改善,方便施工,造价合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和工期;
(二)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一般不得事后补图,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得到基本建设处的批准后先行施工,但须在十五日内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视为无效;
(三)未经基本建设处确认的设计变更,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四)严禁迎合施工单位的利益进行设计变更;
(五)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增加的造价应根据变更原因由相应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所有的设计变更均应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经基本建设处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据此作出设计变更图纸或通知,再经基本建设处确认后下发给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各专业人员应及时沟通,避免信息不通产生新的变更,造成资金浪费。
第二十二条 对于设计变更变动较大或增加经费数额较高时,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变更无效:
(一)违反现行行业设计规范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情况;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或行业要求的情况;
(三)未通过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审批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