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容及要求,为我校工程建设提供优质的工程监理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赤峰学院基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施工过程监理的管理
第一条 基本建设处加强对项目监理单位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上岗资格及业务水平、职业素质的审核考查,督促项目监理单位提高监理业务水平,监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后控制。
第二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每周组织召开工程监理例会,形成会议纪要。项目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第三条 项目监理单位人员应参加基本建设处主持的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充分理解设计意图,了解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明确质量控制的重点和难点,认真地进行图纸会审,深入发现和解决各专业设计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消除施工图的差错,提出图纸会审审查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撰写会议纪要。
第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项目施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开工令。
第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署每月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核实工程量。
第六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及参与选择分包单位,对重点工程要派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检查施工单位运到现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并查验厂家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是否齐全、合格,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限期退场。
第七条 项目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各专业报审资料及分部验收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并形成完整的监理资料。
第八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对进场原材料、砼试块及各类砂浆试块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抽查,并见证取样、封样、送样,审查复试报告是否合格。
第九条 项目监理单位审查总、分包单位(包括第三方监测、检测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证件;针对安全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并参与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十条 项目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赤峰学院基建管理办法》,基本建设处督促项目监理单位审查工程项目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数量、规格和价格。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处要督促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施工单位违规、违法行为按规定及时制止并上报基本建设处。
第十三条 如遇有工程变更情况,项目监理单位要协助基本建设处就变更设计的设计图纸、技术方案、工程量、单价或总价、工期、难易程度作出评估、核对、技术核定等,并对变更内容进行登记、记录,信息传递和出具经原审图单位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同时协调处理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处要督促项目监理单位履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工程监理职责。
第二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