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的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是对工程施工合理性的进一步完善。施工前,基本建设处应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工作;基本建设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图纸会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工程变更根据变更原因分为技术变更和使用变更。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变更及设计图纸以外发生的实际工作量的记录和核定,可分为零星用工、零星工程、隐蔽工程、窝工、议定价格及其它非图纸表述事宜的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项变更增、减预算金额在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单项变更增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学校党委会审批。

(三)单位工程累计变更金额不可超过初步设计批复中建筑工程费用的10%。

(四)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会议审批;预(估)算超出上述限额的,经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市长组织办公会议审批;超出1000万元的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市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总投资5亿元以上,单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会议审批;预(估)算超出上述限额的,经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市长组织办公会议审批;超出1000万元的,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市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六条  工程使用变更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做出预算,由全过程跟踪审计公司进行预算评审,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审批通过后加以实施,最终价格以学校审计处(或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结果为准。

第七条  工程技术变更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办公会议上说明变更原因,由基本建设处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设计单位需要对工程施工图进行设计变更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基本建设处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本建设处经处务会研究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依照工程变更批准会议纪要或文件,《变更通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由学校各部门驻场代表、基建科科长签字、分管处长、基建处长审核并签字,加盖赤峰学院公章。基本建设处负责对工程变更具体内容进行落实,学校审计处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十条 施工期间因使用单位要求提出的使用变更,由使用单位向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汇报。

第十一条 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工程量、材料、人工数、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做到签证及时、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项目驻场代表;

(三)学校各部门驻场代表、基建科科长确认签字,基本建设处分管处长、处长对工程签证内容逐一核实签署意见后加盖赤峰学院公章;

(四)学校审计部门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留存一份工程签证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定额中无法确定价格或清单中没有报价的工程签证项目,由审计处、基本建设处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价格并留存原材料、设备采购发票等凭证,定额中缺项内容影响总价过大的,按规定向建设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学院基建和维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赤院院字〔2020〕19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