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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版)》20250726最终版 (1).docx

日期:2025-10-13

赤院院字〔2025〕 号

关于印发《赤峰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各单位:

《赤峰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赤峰学院

年 月 日

赤峰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14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的通知》(内财购〔2022〕186号)有关规定,以及《赤峰学院采购管理办法(2025年版)》,结合本校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学校通过遴选方式确定的受学校委托代为组织采购、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实施采购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委托未经学校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除外)组织采购活动。

第三条 学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托服务内容方式及付费标准

第四条 委托服务内容为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和财政评审后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科研18万元、其他15万元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学校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概、预算等)以及工程招标代理。

第五条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金额,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通过遴选并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代理机构入围。对采购、招标项目的委托采取“一事一委托”的方式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学校各项目单位通过赤峰学院一网通办系统申报、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业务,保证委托代理项目公平、公正。

第六条 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内工建协(2022)34号)指导标准,代理服务收费低于1万元的按实际计费收取,不足3000元按照3000元收取。属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代理费由招标人(项目单位办理)向代理机构支付,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属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委托采购项目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谁委托、谁付费、谁负责”的规定由学校项目单位办理向代理机构结算支付代理费,代理费由项目单位项目预算支出(项目预算-代理费=最高限价,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时招标代理费单列一项);专家论证费等由代理机构支付;不得有偿提供采购文件。代理机构负责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要求编制采购需求(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采购文件,并对采购文件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负责。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的项目,非必要不组织专家论证。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内工建协(2022)35号)指导标准的50%执行,不足3000元按照3000元收取。由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单位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七条 代理机构享有如下权利义务:

(一)依法接受学校的委托,在资质许可和工作能力范围内承担采购及招标代理及相关业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履行如下职责:

学校与代理机构按项目“一事一委托”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建设工程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内容应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中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38357-2019)要求,竭诚为学校服务,在维护学校利益的同时,确保采购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公正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二)选派入职时间较长、工作经验丰富、专业能力较强、认真负责的专职人员负责我校委托项目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形成完整、规范的工作材料,真实、准确记录工作情况,论证、评标(评审)全程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并做好存档工作。项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料按程序(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扫描生成电子文档(刻录光盘)、制作目录清单,移送项目单位建档;

(三)在收到项目委托后,在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从接受委托开始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为止,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处理并落实代理采购、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严禁泄露与采购、招标工作有关的秘密,如有泄露,立即取消我校代理机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学校项目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采购需求管理(范本)》(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文件(范本)》高质量完成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的编制、论证、审核,负责解释采购文件,解释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守的秘密;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在政府采购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开媒体发布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在中国或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发布限额以下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保证采购信息的准确性,充分引进竞争机制,保障学校选择最佳投标人。在采购信息公告后,若出现须对其内容进行澄清和修改情形,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做出澄清和修改,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建设工程补遗书),并通知有关投标人;

(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抽取财政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磋商、谈判、询价)小组。负责编制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七)接到项目询问质疑投诉时,立即组织专家审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质疑投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答复,并协助学校处理相关法律纠纷;

(八)制定严格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及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情形外,代理机构应当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采购档案资料。

第四章 代理机构遴选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每3年遴选一次,遴选入围代理机构原则上不超过 10家,如学校采购项目较多可适当增加。一般在委托采购代理合同履约期结束前3个月开展遴选工作,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安排及采购项目数量、类型和特点,提出包含资质要求、代理范围、服务内容要求、遴选标准等内容的遴选文件,报学校分管采购工作副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如学校因故未能按期遴选或按期签订合同则继续委托原入围代理机构代理业务至新入围代理机构与学校签订合同第二日止,以保证采购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条 由遴选专家组在认真进行实地调研、会议遴选基础上提出入围代理机构名单报学校分管采购工作副校长审批。代理合同履约期内如因解约、取消代理资格等因素造成代理机构减少确需补充的,补选后的拟聘代理机构名单由学校分管采购工作副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三)在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内(以下简称名录)。申请开通了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权限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管理服务软件系统操作权限,在赤峰市市辖区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编制工程预算业务;

(四)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代理机构具有组织编制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审核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财政评审专家、组织项目评审、发放中标通知书等各环节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上一服务期内,未因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而被学校终止委托取消代理资格;

(七)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未被依法责令停业或禁止代理业务且在处罚期内,近三年未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应涵盖委托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档案保存、双方的职责和义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合同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应依据项目进度及时完善代理机构信息。代理机构信息由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委托项目代理情况等内容构成。

第五章 代理机构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分别由项目单位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学校内控相关监管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价表》(见附件1)和《采购代理机构评价考核汇总表》(见附件2)的考核内容和分值权重,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十五条 评价考核内容包括:

(一)委托代理项目履约情况;

(二)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编制论证情况;

(三)采购信息发布、澄清、答疑、组织(协助)现场踏勘、评审专家抽取、开评标组织、中标(成交)供应商通知、档案整理装订、电子档案刻录、移交等情况;

(四)内部管理制度、响应效率、服务人员团队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态度、廉洁自律以及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

(五)其他代理采购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学校委托的代理业务中,凡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学校应当及时停止该机构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解除的的应当及时解除,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解除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校权益。

第十七条 在赤峰学院采购代理机构遴选中入围并与学校签订代理服务合同的采购代理机构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学校重新遴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期内代理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被审计查出问题或其他工作纰漏,均应立即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赤峰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赤院院字〔2023〕114号 )同时废止。本办法在施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赤峰市、赤峰学院出台新的政策、文件、规定则以新出台的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1.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价表

2.赤峰学院采购代理机构评价考核汇总表

3.赤峰学院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合同

文档附件(1)

附件1-3.doc  

               

392.5KB

(2)

相关附件

  •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版附件1-3.doc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师德师风监督电话:8300169 邮箱:zcysysgl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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