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学生公寓管理,提升国际学生管理服务水平,创造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学习与生活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42号令)《赤峰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赤院院字〔2018〕247号)等法规校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效护照、符合申请居留许可条件的、并在我校注册的在籍国际学生均须入住国际学生公寓,不可在校外住宿。入住学生要按照相关程序,在缴纳住宿费用后,办理住宿手续。
第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入住房间安排及日常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提供公共区域卫生打扫和门卫管理服务;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国际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入住国际学生须遵守本规定,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国际学生享有对公寓管理规定的知情权与建议权,可通过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建议。
第二章 住宿安排
第五条 入住
(一)新入学的国际学生按学年一次性足额支付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凭本人护照和《赤峰学院录取通知书》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并办理住宿登记。
(二)国际学生须填写《国际学生住宿登记表》,并在签证有效期内到赤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国际学生入住时,须仔细阅读《宿舍物品价格清单》,认真核对房间内的家具和物品,如有缺损,须及时告知公寓管理人员。
(四)国际学生入住公寓后,不得自行更换家具,不得损坏、拆卸房间内和公寓楼的设施。
(五)国际学生须认真保管钥匙和门卡,不得随意配备、外借,如有丢失,及时到国际教育学院登记。
(六)假期留宿学生,须到国际教育学院登记。
第六条 调整房间
(一)国际学生入住后原则上不予调换房间,有极特殊情况者须向班主任提交申请,并报国际教育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二)凡属自然空缺的床位,国际教育学院将统一安排学生合并房间,学生必须服从安排。
第七条 退房
(一)退房手续在工作日办理,国际学生退房时交还钥匙、门卡;宿舍管理人员检查房间物品,如有损坏,按宿舍物品价目表按价赔偿。
(二)提前退房。国际学生本人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当天搬离公寓。
(三)毕业生退房,须按规定时间集中办理,在学业结束后一周内搬离公寓。
(四)退房后,国际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将私人物品搬离公寓,否则将被视为无主物品,学校有权处理。
第三章 住宿规范
第八条 遵守法律法规。国际学生不得利用寝室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活动,所住寝室不能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
第九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不得张贴与宗教相关的文字图片。
第十条 遵守作息时间。国际学生务必于学校规定的时间前回到公寓,不得夜不归宿。原则上锁闭楼门后国际学生不得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须得到辅导员允许后,到值班室登记外出。
第十一条 提高安全意识。国际学生须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保持室内外清洁。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不得在宿舍内和走廊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不得在走廊墙壁处随意涂划、张贴,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每个房间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大扫除,包括个人床面、地面整理、衣物及杂物整理。卫生间保证清洁、无异味。
第十三条 保持舍区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如酗酒、斗殴、赌博、大声喧哗、跳舞、高声播放音乐等。
第十四条 禁养宠物。不得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
第十五条 爱护公物。正确使用房间内及公用部位的各类设施、家具,发现设备设施运行不正常,及时报修。人为损坏,须按实际价格赔偿。
第十六条 安全用电。统一根据学校供电方案用电,超过规定额度自行负担电费,寝室内可使用台灯、充电器、电脑等电器,不得使用其他未列明电器或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接电线。
第十七条 禁止烹饪。为防范公寓安全风险,保持整洁的室内环境,不得在公寓内烹饪。不得在公寓内存放米、面、油等食材,可放置在公共厨房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 严防火灾。保护消防器材,不得私自拔掉应急灯插销。室内禁止使用明火,酿成火灾者,必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节约用水用电。如发现水电出现故障,要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必须经公寓值班室批准并备案登记,按登记时间离开公寓。
第二十一条 配合管理人员工作。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有权进入房间。正常情况下,公寓提前张贴通知,告知学生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公寓工作人员可在未通知学生的情况下进入房间。住宿学生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私换、私装锁具。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参与国际学生公寓管理,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及老师反映有关问题,就国际学生公寓管理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如违反上述规定,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警告等相应处分,对违法犯罪者将报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授权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赤峰学院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赤院院字〔2016〕96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