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行为,提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内蒙古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内教外〔2025〕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赤峰学院同外国具有相应办学资格、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教育机构,合作举办或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赤峰学院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中外合作办学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理念。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平台的搭建、初审、申请、签署协议及组织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二级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具体实施,包括项目教学活动和师生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和学历学位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计财处应依法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门账户,按相关要求管理专项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处室)申请举办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请示报告;
(二)中、外文合作协议;
(三)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有捐赠的);
(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五)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六)教育教学计划及培养方案;
(七)中外方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八)学校财务报告、项目成本测算等;
(九)可行性论证报告、师资引进情况一览表、引进课程及教材情况一览表、首届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个人基本情况。
第九条 举办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二级学院应在每年3月前或者9月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统一上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材料。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导下成立本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明确人员范围、职能职责,制定议事规则。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线上或线下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中至少包含项目名称、办学地点、双方权益、双方责任和义务、联合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学费标准、争端解决等内容,培养方案须作为协议组成部分。涉及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其他投入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双方协商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教学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展教学,避免外国教育机构教师“飞教”(即短期集中授课)、无资质教学、随意更换教师等。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承担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条 承担实施中外双方学历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二级学院,在制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时应满足双方的学术标准和要求。要特别注重引进课程的消化和吸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学校鼓励中外教师共同开发、开设课程,大力推进课程的标准化、本土化建设。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二级学院要不断总结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先进教育教学经验,并有针对性地应用于其他专业领域的教学实践、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同时还要与本地区的科技、经济和教育发展密切结合,不断满足社会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充分发挥中外合作办学的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承担单位在引进境外教材、课程,制定学籍管理制度时,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经本单位审核后及时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教务处审核颁发的各项证书应与办学批复、招生宣传中的承诺相符。实施学历学位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要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办学过程中,涉及办学地点、项目负责人、招生人数、学制、停止招生等事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中的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或教育部备案,并申请核发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获批的招生年限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到期 6个月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书面提交延长招生年限或中外合作办学批准书有效期的申请,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或教育部批准后,方可继续举办和招生。
第十九条 为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学校积极支持和保障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要工作条件和办学条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建立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教育教学、学生培养、专业课程等方面建设。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各二级学院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纽带,积极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外籍人才引进、科研攻关、专业建设、校际交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学校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师生与外国教育机构师生开展互访交流。
第二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承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和诊断工作,该评估和诊断工作是中外合作办学审批制度和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果作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延期和办学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学生毕业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书面提交退出办学申请,并交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正副本)。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每年3月底前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年度办学报告,并将年度办学报告于每年4月20日前在学校官网发布。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条例》《办法》及相关中外合作办学规章制度,将按照《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赤峰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赤院院字〔2012〕1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