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学校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由学校聘任、取得有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专家,语言类外籍教师及其他外籍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在我校工作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为短期外籍教师,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的为长期外籍教师。
第三条 学校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工作坚持“扩大开放、按需聘任、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外籍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校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教育理念,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学科建设层次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一)聘用学院:依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外籍教师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学术讲座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管理。
1.负责制定本单位外籍教师年度聘任计划,协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完成外籍教师聘任前面试考核;
2.对外籍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安排教学与科研工作,审定外籍教师教学、科研计划和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材料);
3.建立对外籍教师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工作。
1.建立和修订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审核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外籍教师年度聘任计划;
3.外籍专家的招聘与合同签订、办理外籍专家的入境与入职手续、薪资标准制定及审核,以及外籍教师日常管理与服务等。
(三)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校园安全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外籍教师薪资审核发放、后勤服务、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短期外籍教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籍教师、其他外籍工作人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聘用单位按照工作需要聘任。
第三章 聘任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聘用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从事任何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二)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教学基本要求。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及其他宗教活动。
(四)所聘外籍教师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心健康,品行良好,爱岗敬业,对华友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五)语言类外籍教师应从事其国籍所在国规定的官方语言教学工作,其母语应与受聘岗位语言相一致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学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者优先。
(六)从事其它专业类课程教学的外籍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获博士学位、取得国籍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的、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七)聘请外籍专家长期在校工作的,需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并办理Z字签证及工作类居留证件;聘请短期外籍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访学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F字或相应类别签证。
第八条 聘用程序
各聘用学院应于每年6月初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下一年度外籍教师需求计划。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汇总各聘用学院外籍教师年度需求计划。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外籍教师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分管副校长,经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对外公布招聘信息。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背景调查,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和聘用学院形成初步聘用意见。
(三)申请应聘的外籍教师需提供以下信息与资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个人履历(含详细的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
2.护照复印件,如有家属随行,须提供随行家属的护照复印件;
3.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4.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的无犯罪证明原件;对已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须提供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5.由中国境内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6.工作资历证明:由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等,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7.其他资料:个人保险单复印件;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四)聘用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进行面试、试讲,出具综合测评意见,并将面试合格人员材料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决定聘用的,学校与外籍教师签订合同,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学校对外籍教师实行合同制管理。聘期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一年一签。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教师合同的存档和备案。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外籍教师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考核办法、争议解决机制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聘用学院根据外籍教师的文化背景和岗位特点,对外籍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应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国情、师德、教育方针政策,业务知识、教学能力和校规校纪等。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聘用学院应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师风的规范和监督,并全面考核外籍教师的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内不得在校外兼职。如确有需要的,应向聘用学院提出申请,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安排。
第十三条 学校为聘期已满需要转聘到其他单位的外籍教师办理解聘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聘期内严格遵守中国法律、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教育教学质量高、师德师风良好的外籍教师,学校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反馈,并在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聘用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籍教师行为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上报并配合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外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一)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在学校工作范围以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的;
(三)违反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聘任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五)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行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八)有吸食毒品、从事邪教活动等违反治安管理及违法行为的;
(九)非法从事宗教活动或者传教的;
(十)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十一)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赤峰学院外专外教聘用与管理办法》(赤院院字〔2012〕15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