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国际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校新录取的国际学生,持《赤峰学院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简称JW202表)等相关材料,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和健康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对入学资格和体检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特殊困难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保留期限内提出入学申请者,须重新审核相关条件,合格后方可办理学籍。
第五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经国家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学校最长保留学籍1年。在保留学籍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复学,同时由学校指定的卫生部门复查、确认,符合体检要求,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注销其学籍。在学期间有家族遗传病史和传染性疾病的学生,需要签署免责协议。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国际学生本人应当携带缴费证明、本人护照和学生证,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及时取得辅导员同意,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国际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三章 学制与学期
第七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4学年的专业,保留学籍最长年限为6年;医学类专业在校修读年限为6年,保留学籍最长年限为8年。国际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保留学籍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八条 每学年分上下两个学期,安排理论课程、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及考试等教学工作,每学期的教学周以各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 学分和学分计算
第九条 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课程的地位和学时数来确定。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课原则上每16学时计1个学分,每学时45分钟;
(二)实验实训课原则上32学时计1个学分。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集中实践环节和实践创新环节,原则上每周计1个学分。
第十条 学分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值保留1位小数,以0.5为单位。理论课中包含的实践学时纳入实践学时一并计算学分。
第十一条 本科国际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修读专业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国际中文课程和《中国文化概论》是本科国际学生必修课程。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笔试、口试及实践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动。学生对试卷原始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对上一学期的试卷原始成绩提出复查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审批同意后进行。复查结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重修
(一)补考后仍未达到60分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二)无故旷考、考试违纪或考试舞弊者,按零分计入成绩单,必须参加重修;
(三)累计缺课(含病假或事假)时间达到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者,必须重修;
(四)重修需到下一个年级听课,如遇课程冲突,也可申请后经批准进行自学,并需参加下-年级的该门课程的所有考试(核)。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修读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及以上者给予学业警告。
第六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转学
(一)国际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转学学生需本人向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转学申请,国际教育学院经学工办会同教务办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转学。
第十八条 休学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全学期三分之一(6周)及以上者;
(二)在一个学期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未能痊愈的,经国际教育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可再延续休学一年。学生最多可以申请两次休学,并且累计休学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凭指定医院证明,离校治疗。
第十九条 休学后的相关规定: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需凭医院证明,回国治疗并自付相关费用(包括休学回国的往返路费、医疗费、生活费及其他费用)。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或违法行为,学校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三)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收取学费,不享受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复学
国际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或因事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两周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二)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取消复学资格。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再申请继续休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学、试读
第二十一条 退学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其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退学后的相关规定:
(一)国际教育学院为其开具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学校出具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予开具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符合肄业规定者,同时开具肄业证书;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予开具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二)有关退学学生的学费,对已交纳整学年学费的学生,第一学期退学的,退还本学年第二学期学费,第二学期开学后退学的将不予退还本学年学费;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学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三)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三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否则不予开具退学证明及相应证书,按规定除名并强制离校;
(四)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予开具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试读
应当退学的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35学分以上已按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到下一年级试读一年。如试读期间学习成绩确有提高,不及格学分低于30学分,可降至试读年级学习,否则作退学处理。
(二)未请假连续10~14个工作日,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书面形式承认错误、且无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但超期时间在15个工作日内的。
第二十四条 试读手续
(一)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后,经国际学生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查合格,分管校长批准后可继续正常学习;
(二)若有违法、严重违规行为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三)退学的国际学生未申请试读或未被批准试读,以及在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试读手续的,仍按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应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章 延期毕业、肄业、结业
第二十五条 延期毕业
(一)在毕业前仍未完成所学课程或所学的课程仍有不合格者,学校将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并做延期毕业处理;
(二)国际学生在学期间,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否则视为自动退学,学籍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条 肄业。国际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时间。
第二十七条 结业。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而毕业时尚未解除的;
(三)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按学校规定补考,补考合格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普通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发给结业证书,不授予学位。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赤峰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未能如期毕业或未获得学位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籍年限内达到相应条件方可颁发毕业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时间按颁发证书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国际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授权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赤峰学院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赤院院字〔2016〕9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