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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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学生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提升国际学生教育教学质量,保护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和《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2008〕4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赤峰学院医学类专业国际学生的临床实践活动。

本规定所称医学专业国际学生是指具有注册学籍的医学类专业来华留学生。

临床实践是医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在临床教学实践基地进行,国际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章 临床教学基地职责

国际学生临床教学基地应按照临床实习大纲要求制实习生轮转计划,如期实施

国际学生临床教学基地认真做好国际学生入科教育,突出医学专业临床实践的特色要求,使国际学生了解病案书写要求及出科考试规定。

临床教学基地教学活动应包括医学知识展讲、教学查房、教学病例讨论、操作指导等,带教教师应督促学生在教学活动实施后做好记录。

国际学生临床教学基地要严格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组织出科理论和技能考试,考核成绩要有带教师签字确认实习成绩以100分计。

临床教学基地负责临床教学的教师和护士长集体评议后,为实习生开具出科鉴定,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

第三章 国际学生实习要求

国际实习生必须遵守临床教学基地的规章制度,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必须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 国际实习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必修的全部理论课程且成绩合格,方可进入实习否则,应留校继续完成理论课程后提出实习申请

第十 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医学本科国际学生,原则上均须在学校临床教学实习基地参加毕业实习,确有特殊情况的国际学生,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可生源国或到第三国参加毕业实习并于实习开始前的上一年度将申请交至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办

第十 为保证实习质量,国际实习生回生源国或第三国进行自主实习的实习医院资质必须相当于中国的三级甲等医院或大学的附属医院(床位数500张以上的有内科、外科、妇科、儿科、急诊科等科室的综合医院)。

第十 国际实习生必须在参加实习当年5月31日前到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办领取并填写《赤峰学院国际学生实习申请表》

第十 国际实习生在申请回生源国或到第三国进行毕业实习前,必须缴清在校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

第十 申请回生源国或到第三国实习的国际实习生,需纳当年学费的50%在赤峰学院临床教学基地实习者缴纳全额学费。临时变更实习地点者,需缴纳全额学费。

第十 国际实习生将实习要求提交给实习医院或带教师,按学校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实习。实习结束后国际实习生需将医院出具实习证明(按大纲要求),各科实习成绩及实习情况鉴定交至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办

第十 实习时间不少于48周,实习期间的假期按实习基地要求执行

第十 生源国或到第三国实习的国际实习生必须在毕业当年的5月30日持所在实习医院的实习鉴定、实习成绩返校,参加临床学科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含在校期间成绩)由学校毕业证书;未按期返校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考试补考不及格者,按暂缓毕业处理,可于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补考一次,考试及格后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章 附则

二十 本规定适用于2022级及以后入学的国际生。

第二十 本规定授权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赤峰学院留学生临床实习基地管理规定》(赤院院字201699号)和《赤峰学院医学本科留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赤院院字2016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