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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国际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发文时间:2025-1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赤峰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赤院教字202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国际学生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国际学生的课程考核及学科竞赛中的考核环节本规定所指国际学生为我校在籍学历或非学历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参加考试应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共同维护考试秩序,营造诚信考试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四条 国际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离场。

第五条 考试时国际学生只可携带允许使用的文具。带入考场的书包、教科书等非考试用品,一律放在指定位置。答卷须用蓝黑钢笔、中性笔作答,除画图外,用铅笔或彩色笔答卷的视为无效

第六条 国际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监考职责

第七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主监考应提前1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考卷和考试材料,并于考前10分钟携考卷到达考场,副监考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国际学生有序进场并引导其按指定座位就座。

第八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认真查验国际学生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护照等),并由主监考宣讲《考场规则》。

第九条 监考教师应督促考生清理考场,考场座位周围不得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学生的书包、书籍、资料等非考试用品应集中放置,严禁学生自备稿纸,闭卷考试的稿纸必要时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

第十条 监考教师应以身作则严肃认真落实《考场规则》,应忠于职守,自始至终维持考场秩序,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委托他人代行监考职责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应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及时警示和制止有违纪、作弊倾向的考生。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示,并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没收试卷,并作记录,令当事者在《考场记录》上签字确认后要求其退场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认真清点试卷,由主监考填写《考场记录》,、副监考均签名,立即送交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办。如遇有紧急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国际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处理。

第四章 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在考场内喧哗、打闹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者;

(四)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五)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夹带,即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或课桌等处者,或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体的任何部位者;

(二)考试中传递纸条、互对答案者;

(三)在考场内口头交谈和用手势、动作、表情、暗号等互通信息者。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被**和**者;

(二)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

(三)窃取试卷或试题者;

(四)考试作弊2次以上者。

第五章 缓考、补考

第十六条 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国际学生须于考试前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缓考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审批同意后可缓考;考前未递交缓考申请或缓考申请未被批准的国际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 缓考与补考一同进行。缓考及格者,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并注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成绩按不及格记载,不安排补考,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八条 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三周进行。如毕业考试不及格,则补考安排在毕业考试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九条 补考时间、考场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或国际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补考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将国际学生补考成绩于考试后一周内报送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

第六章 考核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际学生,取消其正常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资格:

(一)不论何种原因,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本学期学时的25%及以上者;

(二)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25%者;

(三)未完成课程所规定的实验或见习任务者

(四)未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或未按期注册学籍者。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本课程考核的前一周填写《取消考试(资格报告单》报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办,教务办填发《取消考试(核)资格通知单》给任课教师,通知国际学生本人并由其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申请补考,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国际教育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并备案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授权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赤峰学院留学生考试管理规定》(赤院院字〔2016〕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