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赤峰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切实提升对外交往合作质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意见》(内党办发〔2024〕1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受学校派遣,持公务证照,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出国(境)活动(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个人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一般不得持普通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公务证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证照的,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书面情况说明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学校及所属二级单位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含已退出领导岗位、未达到退休年限、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活动管理本着依法依规、务实高效的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实行学校、二级学院或处(部)两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活动的计划编制、审批报备、手续办理、公示监督、行前培训及归国回访工作;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备案工作;二级学院、处(部)负责本部门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审核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因公出国(境)的经费预算审核和经费核销工作;科技处负责科研经费中的出国(境)活动预算审核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因公出国(境)的纪律检查及监察工作。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活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使用因公出国(境)经费出国(境)执行一般性工作访问交流等非学术任务(以下简称“工作访问”);另一类是教学和科研人员(含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以下简称“学术交流”)。
第二部分 因公出国(境)出访要求
第六条 明确出访任务。因公出国(境)活动,要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推动自治区、赤峰市经济社会和学校高质量发展,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急需人才和优质项目,促进国际交往交流和务实合作,做到带着任务走、带回成果来。
第七条 强化计划管理。因公出国(境)活动审批坚持“任务导向、总量控制、规范管理”原则。各二级部门需按要求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自治区外事办、自治区教育厅以及赤峰市外事办关于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的初步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研究制定赤峰学院下一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计划。厅级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计划,经赤峰学院党委会议审议后报赤峰市外事办,赤峰市外事办经过统筹安排上报自治区外事办,自治区外事办统筹安排,并报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在计划外开展因公出国(境)活动的,应在赤峰学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总量内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加强量化管理。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的总量控制,原则上,厅级国家工作人员2年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5年内不超过2次;专程赴港澳、与我国陆地接壤国家以及外交部确定的其他周边国家,或赴俄罗斯(远东及西伯利亚地区)、蒙古国开展重点国家或地区友好工作的,不计入本单位及个人年度出访批次。
第九条 规范应邀出访。除执行不便对外公开的特殊任务外,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级别相当的人员邀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应境外机构、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出国(境)。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非主管部门人员不得以侨务、对台工作名义或应海外华侨团邀请出国(境)。赴澳门参展团组,可凭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发布的会展活动更新清单内的组展单位邀请函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严控团组人数。出国(境)团组人员构成应坚持少而精,赴港澳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8人,其他团组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团组成员不得携配偶和子女同行。严禁派人为出国(境)团组打前站。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需提交会议背景材料,原则上要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1篇论文一般只能派出1至2人参会。无论文者参会,需附特别说明报批。
第十一条 严控团组成员。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除工作必需外不派遣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距退休年龄界限不足6个月的人员原则上不派遣。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安排其因公出国(境)。
第十二条 严控出访天数。出国(境)团组每次出访的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不得超过3个,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其中,出访2国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丁美洲、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国家,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专程赴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或太平洋岛国的团组,如承担重要任务且确需访问多个城市,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访问香港和澳门不超过8天。
第十三条 严控出访行程。因公出访须严格按照审批的任务和计划执行。实际出访中不得发生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延长出访时间等违规行为。行程计划确需变更的,需在出行前至少两周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审批变更行程计划的,经费不予报销,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责任。确因突发情况来不及办理校内变更手续的,需行前书面说明,事后即补。补办手续需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同意,并公示补报理由5天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方可受理。
第十四条 严控出国(境)培训。内蒙古自治区年度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负责拟定,并按程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其余组织和个人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
第三部分 因公出国(境)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学校厅级领导因公出国(境),提前2个月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备案表》,经学校党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党委印章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及普通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需要提前2个月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备案表》,经组织人事部门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后提出审批意见,再由学校党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党委印章。
第十六条 报备审批。《因公临时出国(境)备案表》批复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前2个月向赤峰市外事办报送专题请示;不满2个月的须以“急件”报送。赤峰市外事办向自治区外事办报送专题请示,待自治区外事办批复后办理公务普通护照及签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事前公示。因公出国(境)活动,须严格执行事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出访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及预算等。
第十八条 行前培训。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的行前培训,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外事纪律和安全须知,填写相关承诺书后办理后续出国(境)手续。
第十九条 事后管理。因公出国(境)证照(含因公赴港澳通行证)须于回国(境)后7日内上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湾通行证按要求交回相关主管部门保管。逾期未交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视情节轻重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教育乃至暂停出国(境)申请等措施。承担工作访问任务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于回国(境)后15个工作日内将出访报告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认真完成出国(境)人员归国回访工作,并填写《赤峰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回访记录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后对因公出国(境)活动进行事后公示。
第四部分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按要求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承担工作访问任务的因公出国(境)活动预算经费,并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协调后负责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申报下一年度学校因公出国(境)活动预算经费。各二级单位按照科技处相关要求自行负责本单位承担学术交流任务的因公出国(境)预算申报工作,并分别报送科技处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来源应与任务性质、经费使用范围等情况相符,原则上不得事后更改经费来源。如确因政策变动等客观原因需更改经费来源信息的,申请人须提交书面说明,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计划财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严格按照批准的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不得通过旅行社等中介机构“打包”付费。报销具体要求按照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文件执行。
第五部分 因公证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证照和签证(注)手续,严禁未经审批,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因公证照只能用于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不能用于因私处理个人事务。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合作交流,应持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台湾通行证”)。特殊情况需持因私证照出访的,应在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时提交书面说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共同审批。特殊情况指以下四类情况:
(一)持有出访目的国(地区)长期居留证(绿卡)人员;
(二)单次赴2个或以上国家(地区)执行因公出访任务,其中1个是已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国家(地区);
(三)持因私护照公派长期出国(境)期间需赴第三国(地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必要的短期学术交流活动;
(四)其他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党委书记同意的情况。
教学科研人员经批准后持因私护照出访的,凭任务批件、出国证件以及出入境记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六部分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应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访团长。要严格落实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实施办法,严格遵守外事管理各项规定。在外期间,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二人同行制度,自觉接受我驻外领使馆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食宿,不得铺张浪费。严禁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强化纪律和责任意识,严肃执纪问责。各二级单位要切实负起管理与监督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追究机制。
(一)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本人对申报材料、因公出访任务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
(二)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是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身份及任务的公务目的、内容、必要性、经费来源等审核负有领导责任。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是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的第一责任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涉外政策把关负有直接责任。
(四)纪检监察机构对因公出国(境)进行再监督,履行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十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半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出国(境)申请;主管部门和二级单位存在把关不严,违规办理的,相关单位要进行学习整改,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国(境)人员的专业或业务分工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国(境)任务;
(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者个人支付费用且处理非因公事务的;
(五)拟陪同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家属(如因研究领域一致,任务确有需要同时出访的,必须主动说明,个案报批);
(六)已确定要调离本校的人员;
(七)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者;
(八)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九)患有严重疾病者;
(十)其他主管部门认定不属于因公派出范围的。
第七部分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授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赤峰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赤院院字〔2012〕156号)、赤峰学院教职工出国手续办理程序(赤院院字〔2012〕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2.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3.出国(境)访问成果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