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峰学院福利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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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峰学院福利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赤院院字〔2020192


学校各单位:

《赤峰学院福利费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赤峰学院福利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01116


赤峰学院福利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管理使用好学校的福利费,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取的集体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和赤峰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关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赤人薪字【199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一)福利费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

(二)额度在年初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使用,不得超支。

(三)福利费专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集体福利设施,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不能超范围使用。

二、资金来源

福利费每年由赤峰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三、使用范围

福利费仅用于学校在职职工的福利支出。根据《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取的集体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福利费具体的使用范围为:

(一)学校购建(置)各种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开支;

(二)学校开办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

(三)学校职工的特殊困难补助;

(四)学校职工的常规体检开支;

(五)对学校职工生病住院探望;

(六)对学校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逝世的慰问;

(七)其他符合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规定的福利开支。

四、使用要求

(一)严禁用于请客送礼;

(二)不得巧立名目给职工变相发放各种实物,不得违规发奖金、津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三)不得将福利费挪作与职工集体福利无关的开支;

(四)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开支;

(五)严禁用于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

(六)同一事项由工会经费支付或补助的,不得在福利费中重复开支。

(七)以单位名义住院探望和吊唁慰问费的发放形式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或发放慰问品或发放现金。

五、管理使用流程

(一)该资金由工会负责安排支出,计划财务处进行报销。

(二)年初工会按计划财务处下达的额度上报预算。

(三)工会按学校审批规定进行签批报销。

(四)计划财务处进行审核、支付。

(五)年终由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六)学校工会对福利费使用情况按财务公开要求进行年度公开。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