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峰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赤院院字〔2021〕52号
学校各单位:
《赤峰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赤峰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赤 峰 学 院
2021年5月17日
赤峰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教职工和学生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赤峰市财政局《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赤财行【2014】291号)《赤峰市财政局关于补充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赤财行【2019】155号文件)《赤峰市财政局 赤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赤财行【2019】373号)《赤峰市本级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标准明细表》(赤财行【2019】397号文件)和2014年《赤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培训及挂职期间伙食补助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处级以上人员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出差人员需填写《赤峰学院教职工出差申请表》(见附表1)。
第四条 合理确定因公出差范围。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把关,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能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解决的事项,则不派人员参加;确需派人出差办理的应尽可能缩短行程和时间;凡几件事项可一并办理的,应交给一人合并办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由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包括学生)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级交通工具。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乘坐飞机无需填写乘坐飞机审批表。
其余人员购买5折(含5折)以下的折扣机票无需填写乘坐飞机审批表,折扣由计划财务处根据网上定票机构的价款进行核定;购买5折以上机票的需填写《赤峰学院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审批表》(附件2),并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出差人员凡事先未经审批乘坐飞机的,按出发地到目的地直达高铁或动车二等座票价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不得超过40元)凭据报销。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规定的部分自理。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住宿费开支最高限额标准,按照赤财行【2019】397号文件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3)。
住宿费限额标准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最新标准随时调整。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市内出差的,出差当天往返或返程时间超过18 点,确需中午住宿休息的,按照市内出差住宿标准上限的50%内凭票报销。
第十四条 教师用科研项目经费到研究基地住宿,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项目负责人需附研究基地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销相关车船机票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按10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应当自行用餐,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伙食费;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提供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缴纳伙食费并同时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目的所在旗县在环城高速及环城高速所经过的乡镇以外的,当天往返的伙食补助减半发放。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往来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赤峰市以外按每人每天80元、市内旗县区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应按标准缴纳交通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日市内交通费标准50%缴纳。
出差人员按上述标准缴纳交通费后,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三条 出差目的地在环城高速及环城高速所经过的乡镇以内的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差旅住宿费等费用,不享受补助;由于距离较远,机场出行及接送人员可以使用公务用车,但不得报销任何出差补助或以任何方式发放补贴。
第二十四条教师用科研项目经费到农村牧区调研工作自带车辆的,应事先将路线、里程、天数和人数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赤峰学院科研项目自驾办理公务申请书》(附件4),经批准后方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伙食补助,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助。除科研项目需求以外其他任何差旅都不得自带车辆。
第六章 教职工参加会议、培训、挂职锻炼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承办单位开据的“食宿自理”证明,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按出差人员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单位驻地以外地区参加各类培训食宿自理的,时间在15天以内,按因公出差标准执行;到外地培训时间在15天以上,每人每天按以下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地点在自治区境外的80元/每天;在自治区其他盟市的60元/每天;在市内且非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40元/每天。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按因公出差标准执行。进修访学补助费用报销参照赤院院字[2015]80号文件执行。
由培训举办单位安排伙食或在收取的培训费中包含伙食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
第二十七条挂职锻炼人员补助按照各主管单位出具的相应文件标准发放。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挂职的干部不享受伙食和交通补助,不报销住宿费。
第七章 教职工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我校正式教职工的配偶或父母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可享受探亲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或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可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差旅费报销;已婚教职工可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差旅费报销。
第三十条 教职工探亲原则上在寒假和暑假期间进行;报销探亲差旅费时,需持学校人事部门开据的探亲证明;探亲差旅费必须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三十一条 探亲途中必需中转住宿的,可按其余人员标准报销一天的住宿费;订票费、退票费等其他杂费一律不予报销,也不享受伙食及交通补助。
第八章 外地就医及陪护人员的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转院到外地就医的,需持主管部门的证明,经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后, 按其余人员出差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门诊治疗期间5天的住宿费,其他费用自理。
转院治疗教职工的陪床人员,需有医院转院证明,经分管人事的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报销1名陪床人员的差旅费。5天以内按其余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超过5天的费用自理。
以上差旅费报销均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学生的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各类学生到外地实习、实训、比赛、田野调查等,交通工具乘坐标准按其余人员执行;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不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四条 教师用科研项目经费派学生外出参加会议或调研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其余人员标准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在项目经费额度内发放,但不得超过差旅费补助标准。
第十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六条城市间交通工具按工作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需当事人说明后经原签批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职工差旅费申请表、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差旅费原则上不予借款,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差旅活动的真实性负责,出差人员对票据来源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计划财务处对差旅费票据的合规性和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将不予报销。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学校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 转嫁差旅费的;
·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差旅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14】23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出差人员返校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办法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赤峰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赤院院字[2014]148号)、《关于教职工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补充规定》 (赤院院字[2015]13号 )文件同时废止。
附:
赤峰学院教职工出差申请表
赤峰学院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审批表
赤峰市本级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赤峰学院科研项目自驾办理公务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