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赤院院字(2025)6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16〕8 号)要求,根据赤峰市财政局《关于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赤财库〔2009〕5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赤财库〔2021〕592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职工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信用卡。
(二)公务卡结算是指学校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计划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三)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四)对于参与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由聘用人员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批准后,可以办理公务卡。
第三条 公务卡的开立和管理
(一)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的开立由教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自行前往我校代发工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赤峰新惠路支行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申请办理,计划财务处按照程序审核教师信息后银行开立公务卡,并邮寄至本人。每人可开设一张公务卡。
(二)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挂失,并及时通知学校计划财务处。
(三)公务卡用于公务消费的支出持卡人应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履行完报销前的各项审批手续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用于个人消费的支出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具体额度由发卡行根据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关信息确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控制在2万元(含2万元)以内。
(五)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出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计划财务处向发卡银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持卡人对公务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照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七)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一)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为学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公用经费支出,包括零星修缮、物品及服务采购、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二)凡结算范围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教职工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公对公银行转账、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三)对本条(一)中列出的各项费用,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野外科考工作、市内交通费、农村牧区返程费用发生的支出等,由经办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四)其他情形,如本科生创新创业项目、研究生研究项目经费等,因学生无法办理公务卡,根据业务性质采用公对公转账、国库集中支付等方式结算,以上方式确实无法结算的,指导教师出具相关说明,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公务卡报销管理
(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刷卡结算,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记录和相应的原始发票及购物清单同时妥善保管,并及时按学校经费报销制度办理报销手续。
(二)财务人员对公务卡消费交易记录、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下载公务卡消费信息,核实持卡人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确认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后予以报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记录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或不符合报销管理要求,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完成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七条 公务卡使用和管理责任
(一)持卡人责任
1.因公务卡涉及个人信用,持卡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和对学校和本人负责的原则,依规申领、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务卡。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如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2.持卡人应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及时还款。因办理报销或还款不及时、不完全还款等个人原因造成的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信用损失等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应保留好公务消费时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或公务卡付款截图及相应发票、入库单、支出明细等原始凭证,完整提交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
4.持卡人应谨慎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如遇调动、离职、退休等情况时,应妥善处理公务卡债权债务,主动注销公务卡。
5.遵守国家、赤峰市财政局及发卡行关于银行卡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二)计划财务处管理责任
1.组织办理公务卡,及时更新公务卡持卡人信息。
2.审核持卡人提交的报销申请,及时办理公务卡支出业务的报销、还款、资金退回和其他业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赤峰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赤院院字〔2014〕45号) 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