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峰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赤峰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赤峰学院计划财务处
2020年11月11日
赤峰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赤院院字〔2020〕18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学校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委托服务内容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代理和科研项目采购代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纳入电子卖场项目、纳入全区一张网的项目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类项目除外)。
第四条 被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已在赤峰市财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且已入围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 赤峰学院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金额,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通过招标并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代理机构,对项目进行代理委托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做到“一事一委托”。
第六条 特殊项目需要委托代理机构的,赤峰学院审议后,按“一事一委托”原则与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 学校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项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中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代理服务过程中,凡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或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条 在赤峰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中中标并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学校重新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期内凡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赤峰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