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公务接待规定(修订稿) 赤院党字〔20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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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院党字〔201838

赤峰学院公务接待规定(修订稿)

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公务接待的文件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校公务接待规定如下:

一、学校公务接待内容包括餐饮和住宿。

二、公务接待对象包括到我校进行考察调研、交流合作、学术活动、检查指导、执行任务等公务活动,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三、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学校公务接待事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党群系统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系统由校长审批。二级单位(附属单位除外)安排的公务接待,需填写《二级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2),根据业务内容由相应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餐饮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内部食堂进行,如有需要到校外用餐,学校公务接待按管辖分工请示书记或校长批准。二级单位(附属单位除外)公务接待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

五、餐饮接待严格控制标准,人均餐饮费用不得超过100元,超支的学校不予报销。公务接待一律不准上烟酒和含有酒精的饮料。

六、餐饮接待陪餐人员要按上级规定执行,来访客人少于10人,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学校组织的各种大型学术会议一律安排自助餐。

八、接待来学校开展合作交流的外国来宾,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九、需学校安排住宿的来宾,住宿标准根据级别、职称等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十、公务接待报销必须有“一函三单”,即来访单位的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12)、接待清单(见附件3)、正规发票及原始菜单。

十一、学校公务接待由党政办负责安排、结算、报销。二级单位(附属单位除外)公务接待由本单位自行安排、结算、报销。

十二、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附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赤峰学院公务接待规定》(赤院院字〔20172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赤峰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2.赤峰学院二级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

3.赤峰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中共赤峰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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