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赤院院字〔2020〕1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的非义务性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缴纳学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及非学历教育学生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经政府统一定价或许可,学校对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事业性收费:是指本(专)科生学费(含留学生)、研究生学费、辅修教育学费、成人教育学费、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普通话培训测试费等。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新增或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守“先审批备案、后公示、再收费”的程序,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前,应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申请暂缓注册,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学生收费工作。
(一)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批、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数据的提供、收费票据的管理、费用的上缴等工作,定期将学生欠费情况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管理部门,并及时完成与收费相关的账务处理。
(二)教务处负责提供本(专)科生基本数据和学籍异动信息,专升本的新生信息,预科生转段信息,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信息及其他收费信息,协助各二级学院催缴本(专)科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研究生院负责提供研究生基本数据和学籍异动信息,协助各二级学院催缴研究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提供学生住宿相关数据、绿色通道暂缓缴费学生信息、获得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并负责参军学生复学后学费代偿和减免信息的提供,协助各二级学院催缴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成人教育学生及短期培训生基本数据和学籍异动信息,催缴所管理学生的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等费用。
(六)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学籍及住宿管理,负责提供留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异动信息,催缴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七)各二级学院承担学生收费工作的主体责任。各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学生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欠费学生及时缴清费用。
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录取学生的学籍信息和住宿信息推送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于新学期开学前进行收费标准公示并生成学生收费信息。
第九条 学生缴费实行自助方式自主缴费,通过学校收费平台,利用网银、扫码支付等方式完成。学生缴费完成后可自行下载电子非税票据。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涉及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变动的情况,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 进修生、委培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与全日制学生一致。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复学后按照复学年级所在学科、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三条 发生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动的:
(一)2024级及以前学生,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的学科、专业与原专业收费标准就高收取学费。
(二)2025级及以后学生,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的学科、专业收取学费。
第十四条 超过基本学制延期毕业,并继续接受全日制学习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出具学习证明后,按所跟随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不足半学年的按半学年收取,超过半学年的按全年收取。
第十五条 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休学、复学、转专业、延期毕业等各类学籍变动信息提交计划财务处。
第三章 退费
第十六条 对于因退学、退宿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出现多缴纳费用情形的,学生可以申请退费。学生提出退费申请并经批准后,按如下标准退还:
(一)事业性收费
1.学费按月计退剩余费用,不足1个月(含当月)的不予退还。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
2.住宿费按天计退剩余费用,每学年按12个月计算。
3.辅修教育按未修课程比例计退剩余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
1.对于全年渐次性发生支出的项目,按照所剩的服务时间计算退还。
2.对于一次性发生支出的项目,且支出已发生的,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代收费由提供服务单位退还。
第十七条 学生办理退费,由以下单位签署意见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一)本(专)科生退学费由所在学院及教务处签署意见。
(二)研究生退学费由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签署意见。
(三)成人教育、非学历教育学生退学费由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
(四)留学生退学费由国际教育学院签署意见。
(五)住宿费退费由所在学院及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签署意见。
(六)服务性收费退费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单位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学生办理退学、退宿,原则上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结清拖欠费用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管理收费票据。严禁转让、出借、代开收费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照规定开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收取的各类费用,应当向交款人出具合法票据。
(一)事业性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
(三)代收费由实际收费的单位出具合法票据。
第五章 收费稽核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每年决算前,必须对全校收费情况进行稽核,做到应收准确,实收清晰,欠费详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赤峰学院收费管理办法》(赤院院字〔2020〕160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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