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赤院院字〔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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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院院字〔202022

关于印发《赤峰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赤峰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领导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赤峰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2020110


赤峰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30号)和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及经费类别

第二条 校级以上项目及经费,包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央各部委、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及其它有关厅局批准的项目及经费。

第三条 校级项目及经费,指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由学校统一立项资助的项目及经费。

第四条 其他项目及经费,指除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其他项目和经费。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强的工作,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层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科技处负责各级各类项目的组织申报、经费管理、结题验收、成果管理;二级单位负责组建团队、团队整合、项目策划、项目论证、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管理、过程管理等工作,设专(兼)职科研秘书,协助科研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执行的主体,对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科技处对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进行组织动员,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团队整合、项目调研论证、评审推荐。各单位和教职工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项目申请人与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按要求申报。有保密要求的项目须由二级单位进行保密资格审查。需要参加投标的项目由二级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须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各级各类项目经二级单位审查核实、科技处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凡限项申报的项目,由二级单位组织初评并择优推荐,科技处组织筛选并择优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第七条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接到立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按立项部门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开题、研究等实施工作,并提交相关材料到科技处备案。

二级单位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并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与保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科技处会同二级单位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全面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并负责检查结果上报工作。

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按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对不能按要求上报者,学校将予以缓拨或减拨后续科研经费,直至终止(撤销)项目。

第八条 项目的延期和终止(撤销)

(一)项目的延期

因特殊理由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二级单位负责审核情况的真实性,报科技处或立项部门审批。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该项目研究时间的12。在项目延期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其它项目。延期过程中,学校缓拨后续经费。

(二)项目的终止(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将被终止(撤销):研究内容、技术路线与《计划任务书》严重背离;严重违反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不接受项目检查,不提交检查报告和成果;按合同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年度(中期)检查评估不合格被两次预警;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因上述情况需要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终止(撤销)申请表,二级单位负责审核情况的真实性,报科技处或立项部门审批。

被终止的项目,校内审计部门对已发生的经费支出进行审计,学校收回剩余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被撤销的项目,学校收回项目全额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九条 项目的结题验收

科技处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题报告、工作总结及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二级单位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提交科技处或立项部门审核结题验收。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所提交的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论文、著作等,应按照规定标注“XXX项目资助”;所提交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推广应用等成果应与科研项目研究内容相符,否则结题、验收时一律不予认可。

结题项目经费要在6个月内清算完毕,超过规定期限的项目经费按照立项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条 校级以上项目经费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为依据,校级项目经费以学校下达的文件为依据。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负有主体责任,二级单位负责监管项目经费按预算进度合法、合规、合理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科技处负责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出具经费到账证明。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预算和到款额度建立项目负责人个人项目经费账户,并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经费开支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科研和财务制度执行,做到合理开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四)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七)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在读学生、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计提不得超过总经费或直接经费的15%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计提不得超过总经费或直接经费的5%。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十二)协作费:是指支付给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协作单位的经费。涉及到协作外拨经费的,在项目预算或立项合同中注明。计提不得超过总经费或直接经费的30%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十四)项目管理费:是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组织项目的申请、论证、评审、立项、管理、结题等事宜时发生的相关费用。我校项目管理费实行分级计提,国家级项目按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均按项目总额的5%提取,其中2%归项目所在二级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是项目经费收支核算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要根据立项部门下达的经费指标,结合项目立项书编制合理的经费预算,报立项部门批准后,作为开支报销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必须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能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如确实需要调整,项目负责人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单位同意并经科技处及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调整经费额度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财务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报销时使用的票据、清单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绩效性负有法律责任。经费报销按《赤峰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的签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计划合理支配经费,提高经费使用绩效。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组织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评估;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实施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结题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初审合格后,报送科技处、计划财务处、校内审计部门审核无误,连同计划财务处出具的项目经费结算清单一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购买的仪器设备和图书属于学校固定资产,按程序登记后归项目组使用管理。项目完成后,移交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并建立资产账目。

第二十条 正常调离我校的项目负责人,以赤峰学院名义申请立项的项目所有权归赤峰学院,项目经费不得划拨给其他单位(立项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外出学习人员或出国人员所承担项目可委托项目组主要成员完成,项目经费支出由被委托人支配。

第十条 校级以上项目经费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为依据,校级项目经费以学校下达的文件为依据。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负有主体责任,二级单位负责监管项目经费按预算进度合法、合规、合理支出。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者,以上级有关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赤院党字〔201258)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