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赤院院字〔2025〕1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依据《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赤财行〔2014〕291号)、《赤峰市财政局〈关于补充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赤财行〔2019〕155号)、《赤峰市本级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标准明细表》(赤财行〔2019〕397号)、2022年《赤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培训及挂职期间伙食补助费报销标准的通知》和《赤峰市财政局 赤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赤财行〔2024〕507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标准由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出差。
第五条 合理确定因公出差范围。
(一)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能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解决的事项,则不派人员参加;
(二)因公务派人出差,凡几件事项可一并办理的,应交给一人合并办理;
(三)严格按照会议日期确定行程,对参加会议、培训前后非工作需要发生差旅费不予报销;
(四)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差旅费开支须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需填写《赤峰学院教职工出差申请表》(附件1)。处级干部事前按照处级干部请销假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 |
省级、院士及 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正高级职称 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级交通工具。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不得超过40元)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订票费、因公改签或退票费报销标准执行民航局或铁路局有关规定。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规定的部分自理。工作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2)。市内出差按内蒙古自治区住宿费限额标准的80%执行。
根据市场价格季节性变化情况,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执行;市内出差按标准执行不得上浮。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五条 因野外考察、在亲友家住宿或接待单位提供住宿等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书面说明并经部门(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地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市内出差按内蒙古自治区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应当自行用餐,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免费工作餐除外)按照接待单位要求缴纳餐费;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出差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早、午、晚餐分别按10元、20元、10元交纳餐费。出差人员必须据实交纳相关费用,并在交纳餐费后索取收据备查。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往来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赤峰市以外按每人每天80元、市内旗县区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按照接待单位要求缴纳市内交通费;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出差,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每人按半天20元、全天40元交纳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必须据实交纳相关费用,并在交纳市内交通费后索取收据备查。
第二十三条 携带公务用车、科研需求自驾车或租车出差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四条 教师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到农村牧区调研工作自驾或租车出差的,应事先将路线、里程、天数和人数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赤峰学院科研项目自驾办理公务申请书》(附件3),经批准后方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伙食补助,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助。除科研项目需求以外其他任何出差都不得自驾出行。
第六章 教职工参加会议、培训、挂职锻炼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培训,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加会议、培训,必须提供会议主办单位的会议通知或培训相关证明。不能提供会议通知、培训相关证明的不予报销会务费、会议注册费、培训费。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与票据出具单位应当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出具纸质说明文件。
(二)会议、培训收取会务费、培训费且统一解决就餐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发放,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单位驻地以外地区参加各类培训食宿自理的,时间在15天以内,按因公出差标准执行;到外地培训时间在15天以上,培训期间每人每天按以下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地点在自治区境外的80元/每天;在自治区其他盟市的60元/每天;在市内且非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40元/每天。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按因公出差标准执行;进修访学补助费用报销参照学校进修访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由自治区、市两级组织部同意的异地挂职干部,挂职期间每人每天发放生活补贴100元,每月可休探亲假2天,往返费用(一般指头尾两天)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挂职的干部不享受伙食和交通补助,不报销住宿费。
第七章 教职工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的配偶或父母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可享受探亲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或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可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差旅费报销;已婚教职工可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差旅费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三十条 教职工探亲原则上在寒假和暑假期间进行;报销探亲差旅费时,需持学校人事处开具的探亲证明;探亲差旅费必须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三十一条 探亲途中需中转住宿的,可按其余人员标准报销一天的住宿费;订票费、退票费等其他杂费一律不予报销,不发放伙食及交通补助。
第八章 学生的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到外地参加比赛、活动等,交通工具乘坐标准按其余人员执行;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三条 教师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派学生外出参加会议或调研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其余人员标准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在项目经费额度内发放,但不得超过差旅费补助标准。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工具按工作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发生的改签或退票费需当事人说明后经原签批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职工差旅费申请表、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十七条 差旅费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予借款。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差旅活动的真实性负责,出差人员对票据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计划财务处对差旅费票据的合规性和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将不予报销。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差旅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14〕23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出差人员返校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办法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赤峰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赤院院字〔2021〕5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