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赤峰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赤院党政办字〔2021〕62号
学校各单位: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赤峰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职责作出如下调整。
一、成员及组织机构
组 长:雷德荣
副组长:袁德忠(常务)、徐振军、布仁吉日嘎拉、周建华
成 员:郭志伟、董志光、孙友、孙旭、通拉嘎
任蕾、胡格吉乐图、张立忠、马成武、郭晓光、孙惠春、张德华、姜志廷、杨晓辉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兼任。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库,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的遴选和聘任。
二、工作职责
第一条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财经工作的安排部署,统筹协调学校财经工作。
第二条对学校重大财经政策的制定、调整和修改提出意见建议,并拟订具体文件,提交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审核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采购预算及执行情况,以及预算的调整建议方案,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审核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论证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及重大资产配置和资产报废处置事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论证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告,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论证项目库建设,统筹管理学校重大专项资金,确保学校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
第八条论证学校重大筹资融资计划,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论证学校财务管理改革的方案、办法、措施和细则,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有关规定,论证新增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收费标准,论证已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并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学校财务预算、专项预算等的执行情况,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估;
对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因特殊情况提出调整预算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其中:单笔经费调整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须将审核意见报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批准。单笔经费调整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须将审核意见报校长批准。单笔经费调整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须将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决定;单笔经费调整在100万元以上的,须将审核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负责组织配合上级部门对学校实施的财经审计或检查。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负责处理其它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研究、论证、审议的财经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一般采取工作会议方式研究、审议、决定有关事项。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根据议题情况和紧急程度,也可临时召开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一般情况下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做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七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会议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会议应按预定的议程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会议议题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报。议事应一题一议,会议讨论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一般情况下,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存分歧的议题可举手表决。
第二十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阅后签发。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以任何形式外传。
第二十一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事项,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