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8〕212号
赤峰学院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 〔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列支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四条 绩效及计提。绩效是指承担课题任务单位为调动科研工作积极性、鼓励研究人员按时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根据考核情况分配给研究人员的经费,属于间接经费的一部分。学校将间接经费超出项目总资金5%的部分计提为绩效。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分为良好及以上、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结题认定的等级为标准,认定为良好及以上、合格的分别对应项目绩效考核的相应等级,批准结题但未认定等级的一律视为合格。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1.未按时结题。
2.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
3.未按要求报批,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进行调整。
4.经费使用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5.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6.其他原因被撤项或终止。
第六条 绩效发放标准。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的项目,学校足额发放绩效;考核为合格的项目,学校发放90%的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发放绩效。
第七条 绩效发放时间。项目结题后,学校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考核,并及时将绩效发放给课题组。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学科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 峰 学 院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