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7〕94号
赤峰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调动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范围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觉悟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标以上。
5.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逐级评审。各学院必须将各类奖学金的评定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立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第七条 一等奖学金奖励名额为班级人数的5%,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名额为班级人数的10%,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1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名额为班级人数的15%,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700元。
第八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数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第九条 申请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除符合第四条外,申请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成绩、智育成绩名次均列本班学生参评总人数的前10%;申请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成绩、智育成绩名次均列本班学生参评总人数的前30%;申请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成绩、智育成绩名次均列本班学生参评总人数前40%。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如果本班学生没有具备一等奖学金条件者或具备一等奖学金条件者不足,可将一等奖学金空缺名额顺延至二等奖学金名额内;没有具备二等奖学金条件者或具备二等奖学金条件者不足,可将二等奖学金空缺名额顺延至三等奖学金名额内。但获一、二、三等学生奖学金总人数不得超过本班应获一、二、三等学生奖学金总数之和。
第十一条 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初根据上一学年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智育成绩进行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计财处负责依据学生处审核结果及时发放给学生。
第十二条 毕业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根据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成绩进行评定(医学院根据学生毕业学年以前各学年的平均成绩进行评定)。
第三章 学生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生单项奖学金是学校为培养鼓励学生良好的个性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学生单项奖学金包括学有专长奖、社会工作奖、社会实践成果奖、美德风范奖、足球专项奖和创新创业实践奖。学生单项奖学金每学年学校组织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 学有专长奖。学有专长奖是用以奖励在所学专业领域或其它专业领域的某一方面学习成绩特别优秀,个性发展突出,显示出创造才能的学生。学有专长奖名额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1%(考取研究生的学生除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报学有专长奖,奖学金标准为每人1000元。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并且排名前二的学生。
2.参与研究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且排名前三的学生。
3.获得专利授权,且排名前三的学生(专利权人是赤峰学院)。
4.参与学术著作编写的学生(第一作者是赤峰学院教师)。
5.我校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的学生。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报社会工作奖,奖学金标准为每人1000元。
1.担任学校学生组织、志愿者服务队的学生干部连续工作满一年,在组织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很好的承担起学校与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并在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中或遇到突发重大事件中经团委、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的全面考核成绩突出、表现优秀者,评选数量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1%。
2.在国家、省级以上举行的大型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二名的学生,评选数量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成果奖。出色完成社会实践任务,学年内撰写出质量较高的社会论文(调查报告),其成果(如调研报告)被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有关部门或科研单位正式采用,以及所著论文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有关部门获奖的学生可申报社会实践成果奖,奖学金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十七条 美德风范奖。在维护校风校纪、建设精神文明和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方面事迹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报美德风范奖学金。奖学金额度视情节每人1000元。
第十八条 足球专项奖。足球专项奖是用以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热爱足球运动,凡入选我校足球队的学生(体育学院学生除外)可申报。奖学金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实践奖。创业实践奖是用以奖励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报创业实践奖。
1.在校期间参加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创业竞赛并荣获优秀奖以上的创业项目团队成员(成员不超过5人)。
奖次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5000 | 3000 | 2000 | 1500 | 1000 |
省部级 | 3000 | 2000 | 1500 | 1000 | 500 |
地市级 | 1000 | 500 | 学校创业大赛除外 |
注:同一竞赛作品按最高奖项发放奖金。
2.对入驻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在校生优秀项目,每个项目奖励2000元。
3.在校期间开办创业实体(完成企业注册)并持续经营半年以上且优秀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3000元。
4.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S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积极参加由创业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类活动,具有较强创新创业意识的学生,经二级学院推荐,创业学院审核每年评选20个“创业实践奖学金”,奖励每人500元。
5.在校期间获准“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的学生。获准立项的学生奖励每人500元,结项的学生奖励每人500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奖学金:
1.因违纪受到处分未撤消的不得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其它各类奖学金。
2.试读或休学者。
3.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赤院院字[2011]171号文件废止。
赤 峰 学 院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