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8〕101号
赤峰学院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研究生是科学研究的生力军,是学校科学研究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调动我校研究生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
二、奖励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健康,专业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
2.奖励范围: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包括实践基地等科研平台项目);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增刊)、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发明专利和艺术作品;被各级政府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科研成果;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
3.奖励申请人必须是赤峰学院在读研究生,成果第一负责人须为申请者本人,所署第一单位必须是赤峰学院。
三、奖励额度
(一)学术论文
1.在国际权威学术刊物(如: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经审核,每篇奖励100万元。
2.发表在SCI 1区-3区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3.发表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4.发表在SCI 4区期刊且影响因子大于1的学术论文,学校认定的B类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5.发表在SCI 4区期刊且影响因子小于1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
6.被CPCI-S、CPCI-SSH、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7.发表在我校认定的C类期刊上的论文、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8.发表在我校认定的D类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9.在《内蒙古大学学报》(哲社蒙文版)、《内蒙古社会科学》(蒙文版)以及《中国蒙古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C类学术期刊论文奖励。
(二)学术著作
在学校规定的十家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万元;编著或译著的第一完成人,每部奖励0.8万元。由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0.8万元;编著或译著的第一完成人,每部奖励0.5万元。
(三)科研项目
获批省市级以上的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根据项目审批单位资助金额,我校按照1:1比例匹配资金,予以支持。校级项目不予奖励。
(四)专利
1.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2.获得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3万元。
3.获得国家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
(五)被各级党政部门采纳的学术论文及调研、咨询报告
被国家党政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每件奖励0.5万元;被省级党政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每件奖励0.3万元;被地市级党政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每件奖励0.2万元。
(六)艺术作品
获国家级奖项的作品,学校按每项奖金数额给予2倍奖励;获省级奖项的作品,学校按每项奖金数额给予1.5倍奖励;获市级奖项的作品,学校按每项奖金数额给予1倍奖励。具体级别分类参照《赤峰学院科研奖励办法(修订)》(赤院院字〔2017〕170号)。
(七)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者,按每项奖金数额学校分别给予1.5倍、1倍和0.5倍奖励。同一成果重复获奖者,择高奖励,不累计。
四、奖励时间与范围
1.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份。
2.奖励范围为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项目等;研究生毕业前的科研成果和项目纳入当年的奖励范围之内。
3.科研成果不重复奖励。本校教职工攻读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及申请的科研项目不在此奖励范围内。
五、申报程序
(一)研究生自愿填报科研成果申报表,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论文被收录或转载的,应提供相应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著作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著作封面、封底、版权页、目录页、前言、后记等。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被采纳的调研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及复印件。
5.项目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各级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院初审
各二级学院负责汇总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经审核属实后,填写《赤峰学院研究生科研奖励申请表》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至研究生院。
(三)学校审核
1.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经院长办公会作出奖励决定。
2.经评审确认拟奖励的奖项,学校予以公布,公示期一周。在公示期内,对拟奖励成果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提出异议须申明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3.公示期满,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复核,最后报学校领导批准,颁发文件。
4.计划财务处按文件给研究生核拨获奖奖金。
六、注意事项
在申报、审核和奖励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相关奖项类别划分及具体事宜参考《赤峰学院科研奖励办法(修订)》(赤院院字〔2017〕170号)文件。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科研奖励附表
赤 峰 学 院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