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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赤院院字(2025)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报销、借款等经济事项的审批,相关业务事项的前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学校财务审批工作实行“预算控制、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权责一致”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经费支出分五级审批,分别为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单位党务、行政经费的经费审批负责人;实行项目制管理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审批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审批负责人。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职能处室是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审核归口管理专项经费的经费审批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各分管校领导是其职责分工范围审批额度权限内经费审批负责人。

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具体领导学校财务工作,分管财务支出审批工作,是大额经费支出和资金流动的经费审批负责人。

校长,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总责,是学校重大财务支出的审批负责人。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对各项经费开支渠道的合理性、额度可行性、票据合法性、程序及标准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各项经费支出须严格按照学校年度事业经费预算(含已列入预算的基建投资)、科研项目预算(合同)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二章 学校经费分类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由学校预算统筹安排给各单位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性经费支出和资本性经费支出等。

(一)人员性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学校支出的工资、离退休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向学生发放的奖助学金等。

(二)日常公用性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学校各行政、教学、教辅单位支出的办公费、手续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三)资本性经费支出反映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八条 学校经费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自低级别向上一级别逐级审批,各级别审批人员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签署审批意见。

第九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依据《中共赤峰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赤峰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等行使审批权限。

第十条 人员经费审批权限

按国家、地区或学校统一项目、标准涉及个人的费用(如工资、绩效、奖金、离退休费、社保资金),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人才引培经费10万元以下由人事处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须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还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含)以上还须校长审批。

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款、减免学费等,由学生工作处依据相关政策核准,由学生工作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 日常公用性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3万元以下的,由经费(项目)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3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须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还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还须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三公”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三公”经费支出指因公出国、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支出。0.5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和党政办负责人审批;0.5万元(含)以上须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资本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3万元以下的,由基本建设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3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须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还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还须校长审批。

(二)设备购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3万元以下的,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3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须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还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含)以上还须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权限

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须科技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含)以上的还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权限

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0万元(含)以上须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批。

(三)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审批权限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四)其他研究生、本科生研究、创新创业项目审批权限

0.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0.5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须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3万元(含)以上还须经计划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批。

第十五条 其他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党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党费支出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每年年初党委组织部做好本年度党费使用预算,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作为党费支出重要依据。

党委组织部按年初党委会审议通过的党费使用预算使用党费,预算外党费支出,都要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再根据支出额度进行签批方可使用。支出额度在0.5万元以下的,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签批;使用额度在0.5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须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党委组织部分管校领导签批;使用额度在5万元(含  )以上的须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学校主要领导签批。

(二)其他委托代管经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部门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团费、学生一卡通经费等。单笔支出金额2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学校财务独立核算的后勤饮食中心经费审批参照学校日常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经费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下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经费审批责任的,应有书面授权书,须经上一级审批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其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不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及时收回授权,做出相应合法处置。

第十八条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涉及审批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经济事项,应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一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他人举报或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学校纪委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严,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并有责任拒绝办理或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五章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单笔支出在3万元(含)以上的,经班子会议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将会议记录复印件分别由党总支书记、院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字附到报销凭证后。

第二十二条对于材料加工、服务购置、设备购置、图书购置、大宗物资材料采购、工程款(包括基建和维修)等的开支,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或协议、工程进度表、决算书及验收证明等。

第二十三条原始票据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由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校内审计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对学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赤峰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修订)》(赤院院字〔2024〕7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